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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加
宋代是一个人文繁盛的时代,重视文化重视教师,是宋代的显著特征。在重视教育上,不仅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教学机构,而且在教师的配备与管理上也是格外重视,尤其是师德建设常抓不懈。
宋代的太学是官办的最高学府,最初属于国子监,后来独立出来,是培养合格官员的学校。显然,太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知识素养尤为重要。我们就从宋代太学的师德建设,来借一斑而窥全豹。
多种途径遴选教师
宋代太学经过多年办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办学机制。太学生从八品以下官员子弟和平民的优秀子弟中招收。学生分成三等,即上舍、内舍、外舍。太学采取考核学生成绩和学生升等的制度,称为“三舍法”,规定新生入外舍习读,经公试、私试合格,参考平日行艺,升补内舍。内舍生两年考试一次,考试成绩和当年公、私试分数校定皆达优等,升为上舍生,即可释褐授官。
学生分斋学习,每斋三十人,屋五间、炉亭一间为全斋阅览和会议处,设斋长、斋谕各一人,负责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行艺。宋代学官在唐朝基础上,又增加了学正、学录、监书库、监厨官等。职员称学职或职事人,有前廊学录、学谕、直学等。
宋朝对太学教师的选用十分谨慎,以确保太学教师的任用质量。皇帝也十分重视,有时对于优秀教师人才,会直接下令提升为太学教师。据《长编》载:“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丙辰,上雅闻恕先名,召恕为国子主簿,赐赏甚厚,令于太学判定历代字书。”于是这个郭恕先就当上了太学教师。
再就是太学生也有权利推荐自己喜欢的太学教师。《宋史·黄晞传》载:“石介在太学,谴诸生以礼聘召,晞走匿邻家不出,枢密使韩琦表荐之,以为太学助教。”黄晞字景微,建安人。少通经,聚书数千卷,学者多从之游。石介是北宋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庆历二年(1042年)夏,任国子监直讲时,太学生们推荐黄晞作太学教师,石介就应太学生之要求,聘黄晞为教师。于是太学大兴,生徒由原来二三十人骤增至数千人,“从之者甚众,太学之盛,自先生始。”
太学教师还一个使用途径,就是由低级学官晋升。据《宋史》载:“熙宁,太学成,分录学政……懈自布衣录天子学,至为正、为司业,祭酒,迄于司成,官以儒名者三十年,一时人士推之。”这种由太学中提升低级官职的做法始于真宗,到神宗实行三舍法后,命太学中正、录、谕等低级学官提升。在《长编拾补》中也载:“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四月戊午,有能训导学生,中太学上舍,数及八分者,提举学事官保明以闻,国子监验实,依太学博士正、录法改官。”这里说的是为解决太学的师资问题,朝廷不仅录用那些职务虽低但却非常优秀的学官为教师,那些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过国子监的考核,也会被授予太学教师之职,充实教师队伍。这些优秀的太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了一定的才识,同时他们也熟悉太学中的教育教学方法,不必再对他们重新进行专门性的培训。
通过考试遴选也是宋代为太学选教师的一个办法。据《宋史》载:“凡举进士,赴学士院,试经大义五道,取人上等者为博士,下等为正录,愿任教授者听。”只是到了哲宗绍圣时期,太学考选师资较以前相比更为严格,除了要求教师具备学历、年龄限制及国子监的荐举外,还要经过吏部的严格考核才能胜任。
此外,宋太学中也聘用外蕃留学生为太学教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神宗元丰七年(1084年)二月丙戌诏,高丽王子僧统,从其徒三十人来游学……吏部乞于四选补算学博士阙,从之。”“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士子金瑞等五人入太学,朝廷为置博士。”宋太学多渠道遴选教师,扩大了教师的来源,保证了教师质量和太学发展的需求,对于强化师德的建设意义重大。
注重教师的道德和知识素养
太学相对于宋朝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选用教师上对他们道德和知识素养要求很高。首先,对太学教师的道德品质有严格的要求。宋仁宗景佑二年(1035年),命朝廷有关人士推荐的教师要具备“儒术该博,士行端良量。”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九月,颁诏书规定举荐的教师也应具备“历任无人已赃者。”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太学博士陆德先言:伏睹御制学法,诸士以八行中选,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长谕。其已命官之人,窃虑亦合先差。伏望以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从之。”可见,宋政府对太学教师的品德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不仅要品行纯良,而且强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得进入教师行列。这一规定有利于纯洁教师队伍,保证了太学教育质量。
其次,是对教师学识层次的全面要求。能否胜任教师这一岗位、搞好教学工作,教师本身所具有的文化知识是一个衡量的标准。因此,太学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学识层次。《宋史·选举志》载:“若进士、制科举前五名,礼部奏名前三名,府、监及广文馆第一人,或自太学得第者,皆不试而用。”《通考》也载:“哲宗绍圣元年(1095年),诏内外学官,非制举进士出身及太学上舍入官者皆罢。”可见,宋对太学教师除了品德上的要求外,教师本身的学历学识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同时,年龄限制也是太学教师的一个要求,因为年龄的大小也是一个人资历和阅历深浅的重要标志。太学的教学内容,大都是内容高深的儒家经典,不经过多年的磨练、积累,很难形成系统、渊博的知识。宋朝对太学教师的年龄有明确的要求。皇佑四年(1052年),仁宗下诏规定:“今后应选通经术、有实行、年四十以上者为国子监直讲。”哲宗元祐二年 (1087年)诏书规定:“中央官学教师的年龄要选三十以上历任人充。”由此可以看出,宋太学教师的年龄最低要求应该是三十岁以上,否则不能担当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
宋太学教师的任期,据《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十七日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委中书选差官或主判官奏举,以三年为任。”《长编》也载:“元丰三年(1080年)二月诏:太学正、录三年为任。”由此可见,宋太学教师的任期应该是三年。但是,对于那些任职期满但又在实际的教学中确实有显著的教学业绩的,可以连任。
太学教师有着特殊的要求
为人师表、传道解惑是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为确保太学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大宋太学要求教师要忠于职守,讲学时间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徽宗政和五年(1115年)八月,刑部大理寺上奏的一条法规定:“国子监、太学、辟雍官,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遇假日,听出谒,乃许见客。”而且规定,太学教师在工作期间若有“迟慢不公,考察不实的现象时则重加谴责。”
其次,太学要求教师要清正廉洁,不得私自接受学生的礼物,如有违反,必有严惩。徽宗政和四年(1114年),大观学规规定:“大学、小学教谕受贿并以赃论。”《宋会要·职官》也载:“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以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显然,太学教师连学生的果品酒食这类礼物都不能接受,足见宋政府对太学教师的管理有多严格。
再就是太学要求教师在工作期间不得滥用职权,凭借个人好恶对待学生的升留级。太学生体制是由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因为内舍生和上舍生的待遇与外舍生有着截然不同,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前途。而太学教师对于升级有着一定程度决定权,所以太学教师在太学生升舍过程中常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对此,宋朝廷一贯会给予严厉的处罚。元丰学令中明文规定:“以升补行艺进退,计人数多寡为学官之赏罚。缘升舍为奸者,论如制律,不用去官赦原。”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再次规定教师:“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这都体现了宋朝廷对教师谋私现象的憎恶和严惩决心。
赏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为了激励太学教师爱岗敬业,宋朝廷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成绩显著的会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褒奖。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神宗批准中枢门下的奏请,明令:“中央太学教师的考核要求是:以三年为任,选入到监五年与转京官。或教导有方,职事不修者,并委主判官问责,当议升黜。”相反,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成绩低劣、品行败坏的太学教师给予降级甚至开除出教师队伍的处分。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闰四月,徽宗在《考校程文官降官御笔手诏》指出:“近览太学生私试程文,词烦理寡,体格卑弱,可令太学辟师儒校试考选,日后有犯。辟而黜之。文理纵复合格,亦属下流,使归典要,以称朕意。”宋朝廷对于导致这种现象的大司成刘嗣明、司业林苏恒等官降一级,国子正顾文降一级工资。可见宋朝廷对太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处罚也是严厉的。
正因为这样,宋代选拔了一大批品学优良的教师进入学校,他们在教书育人、培养合格人才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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