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内某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著作权案引发关注。李某某利用AI生成的人物图片被刘某某作为文章配图发布后,李某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刘某某诉至法院,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与此同时,美国某法院法官裁定,仅靠人工智能(AI)生成的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有关AI制图著作权问题重回大众视野。AI制图是否属于作品,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自然人介入是版权保护前提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永明教授在接受《新法讯》采访时表示,AI生成物分为人工智能直接生成作品和自然人参与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作品,两者之间的界定是自然人介入的程度,最终生成作品是否是自然人可预见、可控制的。现行的版权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创作,因此前者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后者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一样,受到各国现有版权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撰文表示,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一个大型语言模型,是“智能搜索引擎+智能文本分析器+洗稿器”的结合,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生成的内容也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机器学习使用版权内容不侵权
“小冰的诗”相信大家有所耳闻,“微软小冰”通过学习519位诗人的现代诗,反复训练后拥有了现代诗歌的创作能力,小冰在学习阶段使用的作品构成侵权吗?“小冰的诗”属于作品吗?
李永明坦言,一直以来人工智能生成物对现有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备受热议。机器学习过程中需要摄入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能会产生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侵权问题。依照现有法律规范严格监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考虑到机器学习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只是作为知识学习储备,并没有对原有作品的发行、使用等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将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机器学习使用版权内容不构成侵权。
王迁表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在过程和结果上都已经高度近似人类对文字的撰写。虽然ChatGPT并没有提出不同于已有观点的新观点,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并不局限于提出了新观点的文字内容,而是只关注其文字组合、遣词造句是否为独创。只要这些文字源于本人,且能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和传递较为完整的信息,无论质量如何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李永明则认为,对于用户输入具体创作要求的文本与人工智能最终生成的作品,其可版权性是独立且不同的,前者可构成用户创作的文字作品,而后者仍属人工智能生成物,其可版权性并不为现有的版权法认可。为进一步解决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可以将其纳入邻接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
学术研究不能让人工智能代劳
如今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民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等领域带来全新挑战,未来人工智能有没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
在李永明看来,这不是著作权法特有的问题,人工智能成为民事主体或将颠覆民事法律制度。人工智能技术、设备本是民事权利客体,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AI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过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争议,不应影响公众借助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运用。需要指出的是,在学校教学,学术研究等考核个体学术等能力的领域,不应让人工智能代劳,更不能“剽窃”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
王迁表示,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普天之下所有具备经济价值的成果的法律。著作权法本是通过赋予作者以专有权利和对这些权利提供法律保护,鼓励作者从事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只有人才能理解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才能因著作权法保护创作成果形成的利益而受到激励。因此作品与人类作者从来都不可分离,今后也不能分离。(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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