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华
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计划外生育费,俗称超生费,是计划生育背景下,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夫妻以增加其抚养成本的方式施以惩戒,达成限制生育效果的“行政性收费”。
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步优化,社会抚养费制度于2021年废止。但对此前已经进入非诉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超生家庭”,是否应当终结执行,并删除其失信信息,法律实务界有不同意见,各地也有不同做法。时至今日,仍有部分超生家庭因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限制消费或者控制财产。不仅无法坐高铁、不能向银行贷款,一些家庭名下的汽车也被查封,致使家庭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为何这些家庭难以摘下“老赖”的帽子?阻碍摘帽的理由有三。一是“政策还没下来”。社会抚养费无须再缴,因为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依据,但未履行的记录只能保留。二是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作出执行决定,“并未错判”,“如若推翻,有损法律的权威”。三是认为给这些超生家庭摘帽“对遵守国策和法律的人不公平”,也有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破解这些理由的关键在于,应当如何理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照传统观点,法不溯及既往就是“从旧兼有利”:“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实”,除非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为有利。超生行为发生于社会抚养费制度废止前,属于旧事实;不给这些超生家庭摘帽,就是不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实,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以需要等待相关政策的调整。
但是,在逻辑上,“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实”并不等同于“在新法施行后还将旧法适用于旧事实”。新法施行与旧法废止是一枚硬币的两面。2016年1月1日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后,“二孩”已经为国家所“提倡”,不再属于“超生”范畴;2021年8月20日再次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后,“三孩”也为法律所容许,不再构成“超生”。在这种情况下,仍保留对超生家庭的信用惩戒,属于“在新法施行后还将旧法适用于旧事实”。这是“旧法存续”,而非“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政策不下来,就不给摘帽,并不是理所当然的。
从倡导“二孩”到放开“三孩”,生育政策的逐步优化,伴随着法律精神的变迁。过去是负担,现在是资源;过去是违法,现在是给国家做贡献。从社会抚养费的废止,到“出生一件事”联办,再到“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法律在“二孩”“三孩”问题上体现的价值观已经逆转。仅因为早出生几天,就“冰火两重天”,实在说不过去。不给这些实际上为国家做了贡献的超生家庭摘帽,让旧法存续,已经严重违反新法精神。
在法律技术上,社会抚养费的废止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没有缴纳它的义务。强制执行措施是手段,法律义务的履行才是目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2016〕最高法行他2号)早就表态:不宜简单地用“从旧兼有利”处理,“(对)新法实施前已作决定,或者新法实施后发现此前违法生育等情形,行政机关酌情减免的,应予支持”;办理相关非诉执行案件特别是实施强制过程中,要“酌情采取措施或依法中止、终结执行”。这个表态包含着对法不溯及既往的正确理解:以新法即时效力为原则,旧法存续为例外。
在我国现行法下,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原则,而非立法原则。新法已经生效,却还要等政策,有消极执行新法之嫌。“对遵守国策和法律的人不公平”等理由,不过是消极执法的借口而已。何况超生家庭,包括不能控制自己出生的“二孩”“三孩”,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经付出了几年的代价。
所以,问题归结于:谁来解决社会抚养费遗留问题?
理论上,不论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是法院,都是法律适用机关,都有义务及时为超生家庭“摘帽”。但实践中,似乎还各有各的“难处”。卫计委已经变成卫健委,法院原则上“不告不理”。但是,“新官不理旧账”在法律上本就说不通,法院在实施信用惩戒时实际上也是在履行行政职能。
如何解决消极执法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五就是成功先例:由检察院向卫健委等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法院申请结案。此外,公民还可以根据《立法法》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向全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只是,如此一来,消极执法的机关终将陷于被动,还不如审时度势,主动担当及时履职。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