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问题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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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卢  颖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侵权纠纷审判团队负责人

朱  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王晓翔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如今,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一种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成了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但同时,也对传统的行业以及法律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网约车这一新兴经济形态缺乏针对性和适应性的规定。尽管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部委颁布了《网约车暂行办法》,但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发生事故时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平台与司机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卢颖:《网约车暂行办法》是将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承运人的角色,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关系的,肯定应该是网约车平台,而不是跟网约车司机缔结合同关系。在这样一个认知和前提下来认定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的关系的话,我个人觉得主要还是要看两者之间到底存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朱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促进稳就业的“意见”中也对此予以肯定,在“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审查劳动管理程度,来审慎认定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

关于网约车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要通过仔细审查双方之间实际的管理与被管理状况来定夺。

作为指导,最高法院在“意见”中还列举了一些可供认定劳动管理的重要的因素,比如说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整个劳动过程是否接受管理,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规则,是否有奖惩办法等。

发生事故平台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卢颖:我觉得平台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网约车平台本身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来构建的,在网约车模式下,事实上存在至少三方的关系:一个是网约车平台、一个是网约车司机,还有一个就是乘客。

王晓翔: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往往辩称它和司机之间是新型合作关系,以此认为它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成立吗?

卢颖:我个人觉得这种抗辩是没法成立的。因为这种抗辩事实上是将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内部约定完全扩张适用到了外部关系上。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网约车平台跟司机的内部约定,有可能是平台试图规避责任;我们可以看到,内部约定的关系往往是比较松散的,排除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这样一种关系几乎在这种内部约定里是看不出来的。

在这种内部约定里,司机好像也是比较自由的主体,可以比较自由地决定一些事项。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乘客之所以选择通过平台下单,而不是直接与网约车司机缔结运输合同关系,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平台的便捷,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于平台的信任,认为平台对司机和车辆都有相应的审核,对于保险情况有相应的审核,对司机有相应的培训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内部关系扩张适用到乘客就不太合适了。

而且根据《网约车暂行办法》,事实上网约车平台也是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平台

应承担的责任类型

卢颖:我认为从“风险责任理论”和“报偿理论”也可以得出应该由平台来承担相应责任的结论。

因为,一方面平台实际上是危险的开启者,乘客在平台下的单,平台对司机进行派单,从而使司机开启了这样一个运输行为。另一方面,平台本身是最方便对这种风险进行控制的,平台可以对司机和车辆进行审核,对保险情况进行审核,整体管理和运营情况都是由平台掌握的。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事实上可以做到对风险进行相应的控制。

从“报偿理论”来说,平台事实上是用了司机的劳动,然后通过司机的这种运输行为也获得了自己的报偿,风险和报偿是匹配的。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获得了相应的收益,让平台来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合理的。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我觉得网约车平台应当和网约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网约车平台并没有直接对于受害人有侵权行为,但事实上它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说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应尽未尽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我觉得网约车平台可以认为是跟司机成立共同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朱军:我赞成卢法官刚才所说的这种连带责任。

原则上,每个人或者主体应当就其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在个案中,平台企业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又对网约工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那么不排除双方成立共同侵权。

除了卢法官之前的分析,我认为平台企业一方面扩大了自己的经营事业范围,又从中获取了收益,那么它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理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对外的侵权责任。

而且,从目前这种连带责任的效果来看,据我了解的社会普遍的现实,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保险责任又缺位的情况下,相较于通常来说实力雄厚的平台企业,广大的普通网约车司机是无力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此时平台企业还能轻易通过内部格式条款的免责约定去规避责任,这可能会造成一种严重不公的社会后果。

因此,我觉得平台企业应当在今后更加积极地去推动对外侵权保险的险种,比如说和保险公司去洽谈,通过保险这样一种方式去合法合理地规避、分散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