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变诈骗,我的钱谁来还?

法院:代收代付没有依据,应按约定还款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1月09日 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面对多年好友的“海外代购”投资提议,洪某不疑有他,将千万资金投入,岂料就此跌入了诈骗陷阱。于是洪某将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按照约定的汇款时间还款。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披露。

  多年好友带投资

  高息低险诱深入

  洪某与钱某为多年好友,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钱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洪某发送信息称,其与案外人黄某有代购生意可投资,表明了洪某可投资的金额、回款时间及高额利率等,并变相承诺保本保息。

  洪某根据微信载明的内容向钱某转账付款或者根据钱某指定,向其他案外人等账户付款。起初钱某及钱某指定的案外人等均按时向洪某回款并支付利息,大大加深了洪某的信任感,陆续向钱某及钱某指定的案外人等转款近千万元。

  一朝投资变诈骗

  千万钱款不知踪

  初期洪某获得较为稳定的汇款及利息。约一年后,钱某方开始拖延回款。2019年5月20日,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钱某及案外人黄某诈骗。

  2021年1月7日,就案外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案外人黄某通过代购生意的名目,以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钱某等人非法集资近5000万元,还本付息后还造成损失700余万元。但前述款项无法直接看出与洪某的关联性,该案件中没有将洪某列被害人。

  2022年6月6日,洪某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将钱某起诉至长宁法院,要求钱某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钱某辩称其为代收代付,钱款均已转给案外人黄某等,洪某应通过案外人黄某的刑事案件追偿。

  代收代付无依据

  钱某终应还钱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洪某与钱某之间是否为代收代付关系,钱某应否向洪某还款。基于洪某始终仅与钱某微信对接,付款均按钱某指示操作,且钱某自认与案外人黄某为合作关系,从投资款中抽成,以及钱某无法提供其将洪某款项一一转款给案外人黄某的证据和黄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认定情况,法院对于钱某代收代付的抗辩不予认可,判决确认洪某与钱某之间成立单独合同关系,钱某理应按照约定的回款时间向洪某还款。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海外代购投资需警慎

  本案中,依据当事人所述,双方就洪某投资钱某所称的海外代购项目达成一致意见,洪某向钱某付款时,钱款的用途、性质明确,双方对此明知,故洪某、钱某之间就案涉款项构成投资关系,应无异议。

  钱某在收取钱款后,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用于了双方约定的海外代购投资项目,现因案外人已被确认为集资诈骗,钱某虽称洪某的钱款亦为集资诈骗的款项,但在该刑事案件中,仅钱某在该案中被确定为了受害人,洪某并未在该案中就涉案款项列为受害人,该名案外人仅对钱某负有还款义务,钱某的辩称与刑事判决书的认定不符,钱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款项全部交付案外人,且投资时,其已向洪某披露过其仅为“代收代付”及被投资人实际为案外人等事宜,故在此情形下,洪某与钱某之间、钱某与案外人之间各自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钱某应对洪某的损失承担清偿责任,否则,洪某的权益保障将无从谈起。

  这个案件也向我们提出警示,并非所有“海外代购”均是合法的投资产品,其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在主体责任承担、产品溯源管理、消费纠纷处理等方面容易产生纠纷,且不排除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应提高警惕,谨慎购买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