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公共摄像头管理地方法规出台

能否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存争议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1月09日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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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否注意过,从走出家门开始,摄像头无处不在?电梯、小区、马路、商店……遍布的摄像头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数据泄露风险渐增。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通过《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地方性法规。对于“株洲方案”,学界喜忧参半,评价截然相反。

  虽源于社会管理需要仍关涉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湛中乐教授曾多次参与“株洲条例”专家论证会。他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株洲条例”的出台虽然是出于管理需要,公共场所摄像头主要用于信息采集、舆情研判、风险评估及违法犯罪行为证据抓取等;但实际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也涉及到公民个人的肖像、隐私等合法权利,在符合民众内心合理期待的同时,能威慑部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立法过程中更要平衡兼顾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细节之处要突出以人为本。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看来,“株洲条例”明确禁止在旅馆业客房、卫生间、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相关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等,回应了民众关心的问题。

  与《个保法》冲突过于偏重公共秩序考虑

  “株洲条例”发布后,也有学者表达了担忧。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株洲条例”在设置规范上,主要从便利社会管控的角度出发,对亟待强化的个人信息保护并无益处。

  “株洲条例”标题全称中有“视频图像信息”字样,条文中也提到脱敏与脱密,大概率要用到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生物识别技术,理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与第6条的规定,对《个保法》第26条的规定做限制性解释,即安装与使用方需要证明有充分的必要性。问题在于,该条例将《个保法》第26条的例外条款,完全当作一般的授权条款来予以适用。按“株洲条例”规定,除了第8条所提及的私密空间之外,容易演变成所有的公共场所原则上都可以安装与使用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设备与技术。

  在储存期限方面,《个保法》第19条规定的的是“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而“株洲条例”却按高不封项的方式来规定,即最低保存期限是30天,最长保存期限则未予限定。

  此外,“株洲条例”第13条规定要脱敏脱密处理,却根本未规定脱敏脱密的具体要求,对共享方面也没有任何限制,但《个保法》第26条规定只能用于公共安全的目的;同时,“株洲条例”第11条第2款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鼓励与政府信息平台联网与共享,并要求其安装相应接口,而非政府部门安排此类系统的信息收集与转让要求与政府部门并不相同。

  因此,“株洲条例”明显存在与上位法《个保法》相冲突的嫌疑,过于偏重公共秩序的考虑,却忽视了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与平衡。

  “株洲模式”之利弊还有待进一步研判

  湛中乐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对公共摄像头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只作原则性规定,“株洲条例”则予以较具体的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实施主体要自觉接受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还要接受社会监督,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可通过上网征集民众评价,也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公共安全法制化程度评估,便于及时总结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在赵精武看来,“株洲条例”可以视为我国公共摄像头管理的地方试点经验,在施行中,更需要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株洲当地行政机关严格落实“株洲条例”的具体要求,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使用的各个环节,同时严格限制能够直接访问该类信息系统的权限范围,监督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劳东燕则认为,“株洲条例”从基本框架与现有内容来看,主要为方便管理部门实操,仍需严格限定适用场景与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义务与标准,切实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方面的权益。

  “株洲模式”是在全国公共摄像头管理领域的首次尝试,能够意识到必须对公共摄像头予以依法管理值得肯定,但正如学者所担心的,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上位法的冲突,必须予以重视和回应。“株洲条例”的利弊仍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记者  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