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玮律师分析认为,经营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就张先生的遭遇而言,在耳机多次维修仍然存在问题的情形下,张先生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金玮律师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相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如若消费者不主张退货的,则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换、修理。
同时,金玮律师还指出,依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运输等必要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费者除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