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网红”整形纠纷却因“保密条款”变成被告

法院:医美公司主张侵犯名誉权依据不足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1月10日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沈莉雯

爱美90后小李是一名“网红”,为了追求更出众的颜值,前往医美公司进行手术,却因对整形效果不满意产生纠纷。小李找到媒体记者老吴明察暗访,记者发布相关微博。医美公司将小李、报社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整形引发纠纷

媒体报道后被诉

小李在上海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美公司)进行了多项美容手术。术后小李因鼻部发炎引起面部水肿,不能及时手术修复,与美容公司发生纠纷。

2021年11月,经上海市青浦区医调委调解,小李与医美公司达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医美公司一次性补偿小李75000元,6个月后医美公司免费为小李提供隆鼻修复术;协议约定了“小李不得在媒体平台发布或散布任何可能影响医美公司名誉的行为”的保密条款。

然而不久后,微博名为“热心老吴”的用户连续发布了3条相关微博,微博被多次观看、转发、评论。医美公司将网红小李、媒体记者老吴诉至法院。

医美公司诉称,自己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小李却违反约定,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影响公司声誉的内容,并将手术情况曝光给报社。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返还75000元,小李与报社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共计15750元。

小李辩称,自己只是兼职拍摄生活视频、直播,并不是“职业网红”。整形手术后,在与医美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自己前往报社接受前期采访。次日上午,自己与记者老吴一起到医美公司暗访,下午即与医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自己当时就告知了记者老吴事情已经处理好。之后的案涉视频不是自己发的,自己遵守了与美容公司之间的协议,无侵权行为。

报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热心老吴”是报社下属的新媒体,如本案中“热心老吴”微博需要承担责任,均由报社承担;录制前新闻报社已经告知小李录制了就会播出,报社是根据小李陈述的住院实际情况进行报道,旨在通过报道对爱美女性进行提醒;报社并不清楚双方签订了保密条款,更不知晓其内容;即使知晓保密协议,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新闻是否报道、如何报道,不应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私下协议。

报社称其并不知晓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但其视频中却提及了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因此,法院认为报社知晓医美公司与小李间的调解协议,仍然继续报道此事件。

法院: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从两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双方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小李与医美公司协商无果,寻求新闻媒体帮助;小李录制视频在先,与医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在后;随后报社发布案涉微博与视频。被告报社报道的目的在于帮助被告处理案涉医疗纠纷、通过报道提醒爱美女性医美手术有风险。医美公司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发布案涉微博具有故意侵犯原告名誉权之目的。

从微博和视频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的侧重点在于对小李至上海进行医美的过程进行描述,对其产生医患纠纷的现状进行陈述,对进行手术、鼻部发炎、取出假体等基本事实经过进行陈述,与事发经过相符。医美公司称案涉微博和视频部分措辞、配乐会使读者对其公司产生不佳联想,系主观感受。

从损害后果来看,医美公司仅提供了其内部制作的流水,以证明案涉微博对其营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但医美公司提供的证据系自行制作,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即使按照其自行制作的流水,案涉期间,其营业收入并未显著减少,而是营业外支出增加导致净利润减少。

最终,法院判决医美公司主张两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依据不足,均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