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麻精药品,怎么就成了贩毒?

法官提醒:毒品“红线”不能碰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1月17日 童晓婧

  □  童晓婧

  向他人提供麻精药品为何会涉嫌犯罪?帮别人代购了毒品就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吗?购买毒品放置于家里又涉及什么罪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提醒所有人: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而且严重危及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毒品“红线”不能碰,涉毒犯罪必严惩!

  提供麻精药品就是贩毒?

  问:张甲是依法从事生产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工作人员,他明知李乙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仍向李乙提供麻精药品,张甲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答:根据《刑法》和《禁毒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精药品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是“药”,可以治病救人;非医疗目的地滥用就是“毒”,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形成瘾癖,更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向他人提供麻精药品会涉嫌什么犯罪,要从麻精药品的实际用途及行为的目的进行区分:

  1.关于涉无合法用途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一般可直接按照毒品犯罪定罪处罚。“一般”之例外: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等相关目的,未经批准生产研制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此类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精药品而予以销售的,可按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

  2.关于涉有合法用途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

  向毒品犯罪分子、吸毒人员贩卖或者提供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出于治疗等相关目的,未经许可经营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行为,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因此,张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代购毒品如何处理?

  问:张甲帮李乙代购毒品,怎么处理?

  答:要区分张甲主观上是否明知李乙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且张甲是否在代购行为中牟利。

  (1)张甲明知李乙是要实施毒品犯罪还为其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张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2)张甲明知李乙是要实施毒品犯罪还为其代购毒品,但并未从中牟利,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3)张甲不明知李乙是要实施毒品犯罪还为其代购毒品,且并未从中牟利,张甲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标准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甲因运输被查获的,构成运输毒品罪。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1)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且从中牟利的,认定为贩卖毒品罪。(2)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但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3)代购者不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的,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购者因运输被查获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买毒品放家里如何定性?

  问:张甲购买了大量的毒品放置于家中,对此如何处理?

  答:张甲因购买大量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如果有证据证明张甲购买这些毒品是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意的,按照贩卖毒品等相关毒品犯罪来对张甲定罪;但如果无证据证明张甲购买这些毒品是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意的,则只能认定张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