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女儿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陈某花费重金请托“黄牛”为女儿办理重点小学入学资格,结果不仅事没办成,退款也受阻。陈某为此将“黄牛”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合同因影响他人的受教育权利、违反公平竞争秩序而无效。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章晓琳
为上重点小学,花费重金请托“黄牛”
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的徐某,徐某称家长只需交纳一笔择校费,就有办法帮忙办理,并承诺办不成可以退款。唐某信以为真,开始介绍学生家长办理相关事宜,欲从中赚取介绍费。陈某便是其中一位家长。
2021年5月16日,陈某、唐某签订《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唐某为陈某提供某重点小学入、升学指导和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一个月。该协议所产生相关咨询服务费及入、升学指导服务费总计为35万元。协议中还约定,如唐某未能在服务期满成功实现陈某目标学校的入学、升学计划,需在咨询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
此后,陈某先向唐某转账25万元。唐某收款后,先将其中12万元转账给徐某,请他办理相关事宜。
转眼到了7月中旬,陈某发现学籍并未变更而找到唐某询问,唐某转而找徐某询问原因、催讨退款,但徐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后唐某向陈某转账8.5万元,但剩余款项迟迟未予归还。为此,陈某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剩余款项。
同年9月27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徐某供述了自己谎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收取多名家长费用的事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其中,受害人陈某所涉金额认定为12万元。
一审:应退还全部服务费
对于陈某提起纠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唐某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现因唐某未能如约提供相关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唐某认为,陈某支付的钱款已被列入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的犯罪金额,且刑事判决书明确了徐某应当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故自己仅需返还陈某服务费4.5万元。此外,陈某在明知其女儿不具备进入重点小学资格的情形下,仍非法请托,双方所签服务协议目的非法,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二审:适用新规认定合同无效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其子女不具备就读重点小学的资格是应知且明知的,现通过支付高额对价的方式,为其女谋取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以不合法、不诚信的手段,扰乱并破坏其他受教育对象的正常入学秩序,影响他人的受教育权利,违反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因此,案涉协议违反公平竞争秩序,当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款项应基于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刑事案件已判令徐某退赔违法所得12万元发还陈某,因此对于这部分款项,陈某的相应权益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救济,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唐某偿还陈某4.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教育问题是最受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本案中,陈某因轻信他人,进而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想要通过变更学籍取得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这一做法破坏了教育政策的公平基础,属于不合法、不诚信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父母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和教育环境,本无可厚非,但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正当的程序获得。如通过不法方式,特别是以损害社会其他成员教育权利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容易给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