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两年多前公司索赔140万元能成功吗?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1月29日

□  北京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李居鹏

在一家高新科技公司就职的张先生曾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离职后还承诺若违反该义务,愿意赔偿之前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入职新公司两年多后,他遭到前公司索赔近140万元,原因是张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副总遭到索赔

张先生早年曾在一家从事高新科技的A公司就职,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合同。

工作将近10年后,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并书面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A公司的说法,张先生离职的原因是在工作中有失职的情况,为此他除了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书面承诺若违反该义务,愿意赔偿之前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张先生离职后约一个月就入职了B公司,而且是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在B公司工作了两年多后,张先生意外地收到一份劳动仲裁的应诉通知,表示由于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A公司要求他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3万元,同时赔偿之前在A公司工作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6万元,两项诉求加起来的索赔额将近140万元。

兹事体大,张先生赶紧找到我寻求帮助。

鉴于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确有重叠,我们如果坚持张先生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难度不小。

当初入职曾作告知

但是本案中有一个对我们有利的地方,就是张先生入职B公司已经两年多了,而A公司此时才提出仲裁,我判断可能在时效方面存在问题,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A公司之前一直不知道张先生疑似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在知道这一情况后的一年之内提起仲裁。

在我提出时效问题后,张先生立刻想到,由于他知道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当初刚入职B公司时,他就将这一情况告知了A公司。而A公司当时还向B公司发函,除了表示知晓张先生的入职之外,还特别提醒“对任何有违法律法规以及商业准则的行为予以坚决抵制”。

因此,我们认为张先生入职之初A公司就得知了这一情况,现在他在B公司工作已经两年多了,A公司才提出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时效。

仲裁认定已过时效

在仲裁过程中,对于诸多事实以及时间点的认定,双方都没有太大分歧。

但A公司主张,不能以其曾于张先生入职B公司时致函B公司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理由是A公司虽知晓张先生至B公司工作,但并不清楚他到底是否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工作。直至前一段时间有员工离职去了B公司工作,A公司才得知张先生在B公司从事有违竞业限制义务的工作。

而仲裁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即意味着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义务不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

换言之,该项义务是对劳动者离职后再就业时选择用人单位的限制,对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单纯以“是否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工作”为判断标准。A公司对此存有错误的认识,而未及时行使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此外,A公司有关仲裁时效不应就此起算的意见,即“并不清楚张先生到底是否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工作”缺乏依据,亦不符合常理。

最终,劳动仲裁驳回了A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43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96万元的请求。

这一案例也告诉我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超出仲裁或者诉讼时效,权利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