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交易对象的风险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2月27日

□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袁凤翔

企业交易出现风险后,款项的清收往往是一个艰难而痛苦的过程。即便是历经辛苦取得了胜诉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仅仅赢来一纸判决的案例比比皆是。

因此,在交易之前就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尽可能地识别出可能出现风险的交易对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看资本

一定程度上,注册资本是企业实力的体现之一。但在实行已久的注册制背景下,注册资本却成为部分“居心不良”企业的华丽而又虚幻的外衣。

部分企业设置高昂的注册资本,却只是“认缴”,并且实缴期限遥遥无期。

部分企业则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筹集注册资金,注册后就将相关资金抽走,或通过将低价值的知识产权等财产评估为高价资产入股等方式,以虚假或近似虚假的注册资本取得交易对手的信任。

此类交易主体往往存在较高风险,且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

笔者团队深耕疑难执行案件领域多年,在疑难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不同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无力偿债的方式和原因各不相同,但这些容易出现风险的交易主体却具备很多共性,从“看资本”的角度来说,有以下几点尤其需要注意。

1.警惕注册资本高昂却无实缴的企业

部分企业注册资本极高,有的甚至高达上亿元,细究之下却会发现,很多此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出资期限设定为30年、50年,甚至更长,基本没有实缴可能。

对于此类交易对象,在交易前需要予以特别关注,除极少部分有实力的央企、国企外,多数情况下建议“敬而远之”。

好消息是,《公司法》修订之后,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同时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信息公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公司股东滥用出资期限的行为将得到极大遏制。

但是,关注交易对象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其出资期限仍有很大意义。

2.警惕股东实力与注册资本明显不符的企业

对于部分注册资本高昂并显示“实缴”,而股东履历却极其简单的自然人或其他明显不具备实缴高额注册资本实力的股东,同样需要特别关注。

此类依据现行《公司法》“实缴”的注册资本,可能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或通过提高评估价以低价值财产入股的风险。一旦出现应收账款风险,此类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极高。

看信用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司法公开的逐步推进,公开渠道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越来越全面。

对于拟交易对象,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建议在交易前进行仔细查询:

首先是“失信信息”。

如果交易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市场监管机构列入禁入名单,在未来交易出现风险的概率较高。

其次是被执行信息,尤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信息。

如果交易主体存在被执行案件,甚至是该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其在部分债务上已经失去清偿能力或清偿意愿,此类主体出现交易风险的概率将极高。

最后是相关开庭公告。

如果交易主体近期不正常地频繁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出现,可能意味着其应收账款管理可能出现了风险,这可能会影响该主体的现金流。

如果交易对象近期不正常地频繁作为诉讼中的被告出现,甚至大量出现涉及工资奖金的劳动仲裁案件,就更应当加以警惕。

至于查询渠道,既有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破产案件查询系统等由政府或者司法部门设立的网站,也有“天眼查”“企查查”等由公司运营,可以付费进行深入查询的渠道,这些都可作为查询的途径。

看工商登记

企业的工商信息除注册资本外,还有一些容易忽略的信息也可能预示着一定的风险。

1.警惕实控人与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企业

部分企业的工商信息显示,其实控人与大股东并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持有任何股权,也不是实控人/大股东的配偶。

对于这类企业,意味着实控人已经提前做好了风险隔离,交易即使出现风险,其实控人/大股东也无需担心被列入限高、失信名单。显然,与此类企业的交易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和执行往往较难推进,因此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2.警惕工商信息频繁变更的企业

还有一种情况,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如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甚至是大股东频繁变更,却又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正式股权转让引起的变更。

此类工商登记信息的频繁变化,很可能意味着该企业的股东是代持股,真正的实控人隐藏在幕后。

一旦交易出现风险,实控人往往逃之夭夭,诉讼和执行手段都很难真正产生效果。

3.警惕假国企

关注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还一个需要识别的风险在于“假国企”,因为人们往往比较信赖国资背景的企业,这就导致市场中存在通过各种手段冒充国企或者将自己包装成国企的情况。

对于“假国企”,每年都有部分国企会公布“打假名单”,对表面登记为该国企子公司的“假国企”进行打假。

对于股东为国企、国有事业单位尤其是一些生僻机关单位的交易对象,需要特别注意,此类企业可能存在“假国企”的情况。

看关联方

“看关联方”,即不但要关注交易对象本身,还要关注其关联主体。例如,实践中我们建议提高警惕的一种情形是:交易对象存在多个与其经营同类甚至相同业务,且实控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大量重合的企业,即“一套班子,多块牌子”。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意味着交易对象随时可以在风险发生后将业务、资金转至其关联企业;

另一方面,这些关联企业往往混同,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又由于法律手段的局限而难以进行穿透,此类交易对象逃债的可能性和便利性都将大大增加。

看行业

“看行业”即关注交易对象所处行业的总体状况,如交易对象所在行业处于典型的下行周期,甚至是处于难以逆转的下行趋势,则交易中应以更严格的标准评估交易对象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践中,考虑到企业基于商业考量,对交易对象所处行业难以进行选择,此时不但要提高评估标准,还需要辅助以其他的评估和预防手段,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规避交易风险。

看担保

如交易过程中需要交易对象提供担保的,需要对担保人和担保财产的状况予以同样关注。

如果担保人有前述注册资本问题或出现信用风险,或有前述实控人与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等情形,或担保人所处行业出现不正常变化等,则应当提高警惕。

此外,还需要关注担保人状况是否有与此前不一致的明显异常。如果担保人是交易的重要考量之一,那么担保人的状况变化往往会对交易风险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