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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洁文
今年春节,当观看电影《第二十条》的时候,我心有所感,思绪也回到了两年前,那时的我曾办理过一起“不起眼”的打架斗殴案。犯罪嫌疑人自己都认罪认罚了,可是我却在审看证据时发现了“不对劲”,动手的两人到底是“互殴”,还是一方为了自保而“防卫”?我无法回答自己提出的一系列问题……
一起“不起眼”的
醉酒斗殴案
那是2022年,经过八年在基层检察院刑检一线办案部门的历练,我终于通过考试,成为了一名员额检察官,来不及高兴,就收到了入额后的第一件案子:一起故意伤害案。
这个案子刚拿到手时,感觉案情很简单,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不起眼的小案子:男子小袁(化名)深夜从酒吧出来回家,被另一名醉酒男子阿辉(化名)拦住并纠缠,其间阿辉有拉拽、抱起、掐脖子等动作,小袁不堪其扰,拳打阿辉的面部及头部,随后双方互有殴打,各有损伤,经鉴定,小袁遭受外力作用致外伤性血尿,构成轻微伤;阿辉因双侧鼻骨骨折构成一处轻伤,另有构成三处轻微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酒后失态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从鉴定意见看,明显是阿辉受伤更重一点。案子到我这里时,犯罪嫌疑人小袁愿意认罪认罚,所以从表面上看,这起案子处理起来应该没有太大难度,没有意外的话,应该不会给我繁忙的办案节奏带来太多变化。
然而,没有意外的话,问题就出现了。问题出在我审查证据看完监控视频后的第一感受:我有些分不清谁是犯罪嫌疑人、谁是被害人。
监控显示,小袁从酒吧出来以后的十五分钟左右时间里,阿辉在后面一直跟着他,并不时采用搭肩膀、拉住不让走等方式拦住小袁,其间还不断用言语进行骚扰,后来甚至上升为拉拽、背后抱住等较大动作进行阻拦。小袁在被抱住时,两人均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起身后,小袁用手扇了在地上的阿辉面部一下,又用拳击打阿辉面部一下,随后阿辉起身与小袁扭打,几十秒后阿辉倒地,小袁停手并远离阿辉。但阿辉起身后仍追过去用脚踢踹小袁,并用拳击打小袁头面部,还不断尝试继续殴打小袁,直至被人拉开。
从相关监控可以看出,事情起因是阿辉有错在先,只不过因为小袁没有达到轻伤标准,暂未追究阿辉的刑事责任。所以,判断小袁出拳击打阿辉并造成阿辉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结果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就在于判断双方是“互殴”,还是小袁对阿辉滋扰行为的“防卫”。
阿辉一开始持续阻拦、推搡、抱住小袁不让走的滋扰行为,是否能达到《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激活标准呢?
小袁出拳击打阿辉的行为,又是否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呢?
这是我当时办案时反复思考的一些问题。
我无法回答
自己提出的问题
小袁在案子到检察院时,自己是愿意认罪认罚的,甚至,为了获得从轻处罚,还给了阿辉一些经济赔偿,拿到了对方的谅解书。其实,我只要简单讯问,起诉到法院,这个案子很快就会办结。但如果是不起诉,特别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绝对不起诉,这对一个新入额检察官的第一个案子来说,有一定的思想压力。
带着这些问题,我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取证,补充证人笔录、报警记录等证据,力图还原当时的事件真实情况,了解阿辉为什么会持续滋扰小袁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在酒吧时小袁有错在先呢?但是调查结果显示,一切皆因阿辉醉酒而起,小袁全程保持克制,直到冲突发生。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亲历性,我开始自行补充侦查,多次询问了证人,了解当时被害人的醉酒程度、双方在进入监控视角前是否发生过冲突等情况,并再次讯问了小袁,判断他的防卫意图。
在讯问时,小袁说:“刚开始他滋扰我时,我控制住了自己,但也没想到报警,后面他推我导致我摔倒后,我一时没控制住就动手了,当时出手有点重了,不清楚这算不算正当防卫,如果我犯罪了的话,我愿意认罪。”
小袁觉得自己有罪,他就一定有罪吗?他不懂,难道我也不懂吗?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查,当时办案的我在想,如果我是小袁,我能怎么办?一个醉酒的人,持续跟着我,对我言语输出,随后还动手推搡,当对方贴过来纠缠时,我是否能用同样的力道把对方推回去?当对方拉拽时,我是否能精准计算用同样力道拉拽对方?还是说当对方抱住我时,我也反过来抱住他?我无法回答我自己提出的问题。
嫌疑人和被害人
的位置互换
今年春节期间,以《刑法》正当防卫条款为题材的电影《第二十条》火爆全国,在全社会形成了关于正当防卫的热烈讨论,但作为司法办案人员,我们知道,除了《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一直有规定之外,为了激活这一条款,早在2020年9月,为依法准确使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两高一部就已经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所以,对应小袁和阿辉的案件,我认为,不能要求防卫人如此“精确”地回应可能面对的未知侵害风险,这已经超出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作为一名入额检察官,我要为我的案子负责,用最恰当的法律,评价我所还原出来的最贴近真实的行为。于是,我综合各方面证据,写了一份长长的审查报告,作出犯罪嫌疑人面对不法侵害,已经极力克制回避,所采取的暴力制止、摆脱侵害行为是适当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断,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小袁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处理。
小袁,无罪。不但如此,经公安机关侦查,我们还对阿辉相应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理,一时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位置,互换了。
记得观看电影《第二十条》时,看到雷佳音饰演的检察官韩明,拿着一段常年存放在手机里的监控录像,给杨皓宇饰演的公交车司机张贵生逐帧讲解,想要解开他的心结,让他接受自己不是见义勇为,而是故意伤害的结果:“这一段,你是正当防卫;这一段,性质就变了,变成了互殴:这一段,就是故意伤害了……”当时,我一瞬间就仿佛回到了办理小袁这个案子的时候。但不同的是,作为一名新入额的检察官,我很庆幸,当时有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指引我们办理类似案件,让我们基层办案人员在面对“谁伤得重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情况时,能理直气壮地拿出法律依据将其驳回;也很庆幸电影《第二十条》能够热映,它在全社会掀起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从中凝结出的社会共识,是能够给予基层办案人员良好的办案环境的。所以,我不用像电影里面的韩明一样,拿着一条存在手机里、更是存在自己心里的视频,反复说服别人和自己,也不用在我的孩子问我说:“妈妈,这时候我该怎么办?只能逃吗?逃不掉呢?”这样的问题时,哑口无言;我可以去酣畅淋漓地办案,坚守心中的正义,我能很高兴地说:“这个时代的法治,与我心中的正义,很贴合!”
(作者:曹洁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