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知不能作为食品食用而购买,有悖诚信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4月09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向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案涉商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告知原告案涉商品可以食用,但实际提供的商品却被禁止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退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亦应当同时予以退货。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案涉商品系工业原材料,不能直接满足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原告明知涉案商品不能作为食品食用仍坚持购买,其真实目的在于企图获得货款的十倍赔偿。其行为显已背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且有悖诚信,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款。该案中原、被告未约定违约赔偿数额,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先生货款875元,原告张先生同时将案涉商品“β-烟酰胺单核苷酸100g”1件退还被告某某公司,如不退回,则按875元折抵应退货款;驳回原告张先生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