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六年,历经波折 他们终于拿到了工资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4月12日 梁奋远/徐荔

  □  通讯员  梁奋远  记者  徐荔

  2023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二分检”)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收到了9名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申请人联名寄来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这次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温暖,我们再次表示万分感谢!”

  就此,一场发生在9名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历经波折,通过检法两家接续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涉案职工均拿到了被拖欠近6年的工资。

  讨薪遇波折

  申请执行反被起诉

  柴方景等9人都是石仓公司的职工,从2018年2月开始,他们渐渐感觉到公司发工资不像之前那么“爽气”了。到2018年6月,石仓公司已拖欠9名职工工资,累计金额达51万余元。与企业协商未果,他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确定石仓公司应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裁决生效后,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石仓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终结意味着劳动者赢了仲裁,却还是无法实际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接下来他们应该怎么办?

  一审法院审查发现,石仓公司有2个股东,其一是法人股东元至公司,其二是自然人股东严骏,并由严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限为2022年9月。至诉讼期间,严骏认缴的出资股本50万元尚未实际缴付。据申请人介绍,石仓公司的日常运营经费均来源于元至公司,相互之间有业务往来,但元至公司从2017年开始就欠薪了,元至公司“是真没钱了”。股东出资属于企业财产,向元至公司追索无望,但如果严骏的出资能够被追缴到位,则意味着工资仍有望被追回。

  可是,一审法院还发现,2018年6月,严骏与元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1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元至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石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做了相应变更,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还能够追究严骏的股东出资责任吗?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2019年9月,柴方景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严骏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追加严骏为被执行人,明确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严骏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讨薪的劳动者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不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申请检察监督

  要回工资有了希望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严骏的诉讼请求。柴方景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柴方景等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4月作出裁定,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

  从2018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历时已近3年,劳动报酬依旧不知何时才能要回。

  2021年6月,柴方景等人不服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分检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便开始了紧张的案件审查工作。承办检察官重新分析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寻找办案的突破口,并咨询专家意见、进行类案检索,还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的申请监督主张和其他当事人的反驳意见,邀请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

  经审查,二分检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严骏是否应对石仓公司执行不能的劳动债务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是严骏的出资责任应否加速到期。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石仓公司的债务为经仲裁确认的劳动债务,劳动债务涉及劳动者民生权益,不同于普通民事债务,应予以特殊保护。其次,石仓公司至2018年2月起即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严骏作为当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对此事毫不知情,于理不合。结合严骏与元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行为,无法得出其不存在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出资责任的结论。再次,该案劳动债权应于石仓公司应发放而未发放工资之日起便已形成,早于严骏转让股权之日,故转让股权不能成为严骏不承担本案劳动债务补充清偿责任的理由,该案应以股权转让前石仓公司的持股情况及认缴期限为依据判断严骏的付款责任问题。最后,在石仓公司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追加原股东严骏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石仓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该条款列举的情形,虽然严骏未届出资期限,但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石仓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次,劳动报酬的发放不仅涉及劳动者的民生权利,也是公司持续、良好经营的基础与保障,未出资股东应有责任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包括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发放的劳动报酬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专家咨询意见、听证员听证意见与承办检察官的审查意见一致。在监督案件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曾撮合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一方表示同意,但严骏坚持不愿意调解。2021年10月,二分检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人要回工资有了希望。

  检法接续调解

  劳资纠纷终获解决

  上级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审查,并于2022年1月召开执行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理论研讨会,听取与会专家学者对执行程序中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议。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向上海市高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严骏同意支付柴方景等9人被拖欠的工资,申请人同意撤回再审请求。2023年9月,上海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柴方景等9人撤回再审请求。

  2023年10月下旬,二分检承办检察官致电申请人询问情况时,电话另一头传来了欣喜的话语:“相关款项将分三次转账,目前已转6万元……”

  此案经由检法机关的共同努力,终于使涉案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中所涉企业和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