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老母亲的卧室中安装了监控探头,让本就不睦的谢家兄妹引发口角。妹妹认为监控侵犯了她的隐私,要将其拆除。哥哥在阻止过程中,与妹妹大打出手,造成了妹妹轻微伤。于是,妹妹将哥哥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妹妹探望老母亲意外发现房内“第三只眼睛”
谢文和谢宁是一对亲兄妹。2023年3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妹妹谢宁如往常一样到母亲家探望老母亲,却突然发现哥哥在母亲卧室安装了一个监控。她认为这个摄像探头未经允许拍摄她,侵犯了个人隐私,于是自行拔掉了监控插头。
而监控那端的哥哥谢文发现监控图像消失,便赶往母亲家中查看,后与妹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谢宁拨打了110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将兄妹俩带到派出所调查。经过医院验伤,谢宁右面部软组织挫伤,颞下颌关节紊乱,牙震荡。
谢宁表示,她与哥哥积怨已久,因哥哥是男孩子,自小受父母偏爱。二人父亲过世后,因家庭及照顾母亲等原因,双方多次产生争执。哥哥非但未能作出兄长的表率,反倒出手打伤了她,对她的身心都造成了伤害。此次在探望母亲的过程中,哥哥不分青红皂白,一拳击打在他的右面颊部,造成她右面部软组织挫伤、颞下颌关节紊乱及牙震荡,构成轻微伤。警方在处理时因没有目击证人,故未对谢文作出行政处罚。
谢宁认为,她在家中遭受身体权、健康权的侵害是哥哥谢文所为,虽然没有目击证人的证明,但并不能改变谢文打伤她的侵权事实。她表示,之前因考虑到家人亲情,对于谢文的言语、肢体伤害都选择了隐忍。谢文非但不领情,反而变本加厉。此次已是其第二次殴打她的家暴行为。因此,谢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哥哥谢文告上了法院,要求哥哥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39元,并向她书面赔礼道歉。
哥哥坚称未殴打妹妹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哥哥谢文不同意谢宁全部诉请。他坚称自己没有殴打谢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案发时派出所的询问中,谢文陈述,为了方便照顾母亲,他在母亲房间的窗台位置安装了一个正对着床的监控。当天妹妹谢宁过来探望母亲时看到监控就不乐意了,直接就开始拔掉监控。谢文口头制止她,但是她还是在破坏监控,于是谢文便上前阻止,在阻止她的过程中和她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她就拨打了110。
对于妹妹认为安装监控探头是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谢文觉得妹妹就是在无理取闹。“我没有殴打她,我在阻止她破坏监控的时候,曾和她身体接触过,当时我拉着她的手让她把监控恢复好,但是肯定没有殴打她。”谢文陈述。
对于哥哥是否殴打了妹妹,老母亲的保姆因为在厨房,并不清楚。母亲也表示,没有看到谢文用手打了谢宁右脸颊。于是警方最终认定谢文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谢文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妹妹行为不当,自担3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宁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谢文侵权行为所致。虽然警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文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但鉴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该认定显然不能直接代替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谢文在派出所民警两次询问时均自认与谢宁发生了肢体冲突,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时谢文也承认拉扯中碰到了谢宁,结合双方矛盾发生的地点、原因以及事发至谢宁报警、民警到场间隔的时间,依照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谢宁受伤是谢文侵权行为所致。谢文主张谢宁受伤可能是其自伤或事发前已经受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监控安装于母亲卧室,属于母亲的私人区域,安装目的是方便了解母亲的日常情况,及时处理突发情况,且已获得母亲的同意,故该安装行为并无不妥。谢宁以侵犯其隐私为由自行拔掉监控插头,行为不当,对矛盾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谢文对损害的发生承担70%责任,谢宁自身承担30%责任。(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