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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率日益走低的当下,我国同居率不断攀升。据2023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8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为59.9%,90后则升至63.8%。同时,将同居关系入法的声音也不绝于耳。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同居关系纳入保护,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司法解释价值导向主要为弱者保护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价值导向需要区分夫妻内部关系和涉及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弱者保护和实质公平;后者则主要强调交易安全、促进流转。由于同居析产、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等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同案异判,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统一司法的功能。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表示,“征求意见稿”除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希望以家庭为基础解决部分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与社会保障形成互补。司法解释的亮点是规定的制度较原来更加灵活,如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一方父母全资为夫妻买房时,房屋可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同居关系解除时可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近些年来,单身男女同居现象较为普遍,然而同居甚至生子后分手,女方往往无处寻求救济。
“此前我国法律从未涉及同居关系,但同居关系中关涉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亟待规范,而法定财产制度又难以突破,‘征求意见稿’正是回应了这一现实问题。”叶名怡说。“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2款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为分手后女方寻求救济提供了可能。
然而这一条文目前引发了较大争议,很多人质疑这是事实婚姻的死灰复燃。对此,叶名怡表示,该条文制定的背景是基于有些同居关系持续10年或20年以上,甚至生儿育女的情况,如果选择不结婚,就无法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特别是女方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司法解释参照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增设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这对同居者而言,是一种创新规定。对于部分民众所担心的高额同居经济补偿的问题,叶名怡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经济补偿并非共同财产分割制度,金额上限非常明确,并不会涉及额外的财产份额。
稳定的同居关系应视为准婚姻关系
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究竟如何界定?冉克平认为,同居关系是介于纯粹的恋爱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的过渡阶段,稳定的同居关系应视为一种准婚姻关系。但对同居者不能提供优于婚姻关系的法律保障,这既能规范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和孩子都有较为有力的保障。
对于同居期间如何更好地保障各自权益,叶名怡建议,同居期间,双方可以通过明确的合意解决相关问题,如以赠与房产、转账等方式将自身利益予以明确。冉克平认为,由于同居关系没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相当于合伙关系,更多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双方也可以在律师帮助下签署财产协议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按照同居关系处理重婚保护受骗当事人权益
关于重婚能否因为重婚情形消失而补正效力转为有效婚姻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现实中一方有拿假离婚证当幌子,骗取另一方信任领证结婚的情况,一旦婚姻被确认无效,将溯及到缔结婚姻时,不利于保护受骗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叶名怡表示,如果婚姻无效,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婚姻有效,则可以根据法律分割共同财产,这正是对重婚关系中的诚信当事人的一种保护。(记者 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