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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现今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和离婚观,中国古代人们因为长期受制于礼法的约束,离婚率总体来说是非常低的,但对于实在是因为特殊原因而不得不终止婚姻的情况,也是必须采取合礼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离婚的。那么,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古人都有哪些离婚方式呢?最常见的方式有如下三种:出妻、义绝、和离。
第一种方式
出妻——夫权至上的典型
所谓“出妻”,也叫“去妻”,俗称“休妻”,指的是丈夫主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是古代夫权至上的典型体现。
根据《仪礼·丧服》记载:“出妻之子为母”,可见西周时期的礼仪中就已经有“出妻”的说法。唐朝儒学大家贾公彦在编撰的《仪礼义疏》中对周礼中的出妻进行了明确:“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说明西周时期早已提出“七出”的说法。
而到了汉代,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和社会稳定,朝廷对休妻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限定,提出了“七去三不去”。据西汉戴德《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而到了唐代,这一提法被纳入了国家的法律条款之中,进一步强化了对离婚的约束和限定。
由此可见,从周礼到汉礼再到唐律,社会或国家都在倡导和限定,不可随意休妻。只有妻子犯了“七种错误”时才允许休妻,同时规定了如果妻子有三种特殊情况(妻子离婚后无家可归的不许离婚,妻子曾为公婆守孝期满三年尽了孝道的不许离婚,结婚时丈夫贫贱而今富贵的不许离婚)时,即便具备了“七出”的条件时,也不可以休掉妻子,算是对女性权益难得的一点保障了,尤其是第一条和第三条,算是比较有人情味。
第二种方式
义绝——触犯法律的判离
如前所述,唐代以前,“七出”和“三不去”基本上还只是社会的道德礼仪规范,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人们如果违背了“七出三不去”的礼仪要求,最多就是会受到道德谴责和宗法非议,一般来说并不会有实质性的惩罚,也就是说,离与不离在乎丈夫的个人道德和礼仪的高低以及家族宗法约束的强弱。换言之,假如丈夫非常喜欢这个妻子,即便妻子犯有“七出”的情况,丈夫也是可以顶着压力不休妻的。
与“出妻”的“自由”所不同的是,古代还有一种离婚方式是官府强制性的,名为“义绝”,或称“判离”。东汉章帝时期班固撰集的《白虎通德论》中对早期“义绝”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如有这四种官府认定的情况,那么将由官府强制判定双方结合婚姻关系,算是对其中一方的惩戒以及对另一方的保护。
随着后期社会的发展,人们进一步扩大了“义绝”的涵盖范围,例如丈夫殴打妻子父母、丈夫犯有强奸或通奸罪、丈夫在与妻子久别期间重婚甚至是发生严重的家庭暴力等情形,官府也会介入并进行判离。但其实,通过“义绝”的方式离婚在古代的案例并不多,尤其是明清之后,即便有上述的情况发生,只要夫妻双方仍然愿意保持婚姻关系,官府便不会直接判离,而是进行告诫了事。
第三种方式
和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除了上述的“出妻”和“义绝”两种离婚方式之外,古代还有一种非常有意蕴的离婚方式,即“和离”。这种离婚方式从表面来看是比较和谐的,夫妻双方属于情感破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延续婚姻之后的自愿离婚,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形式。与“出妻”这个形式中男子单方主张离婚不同,与“义绝”那种官府强制判离也不同,“和离”这一形式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均有意愿,尤其是女方的意愿。
和离并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云淡风轻和轻描淡写,整个流程下来,第一是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第二是要求夫妻双方家眷亲属的同意;最后还要丈夫出具一份和离文书,双方及亲属签字画押,只有完成上述三项动作,才能算是正式的解除婚姻关系。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和离这种相对公平的离婚方式在唐代比较盛行。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书(很多被当时的帝国主义列强盗走)中,就有十二件此类文书,称为“放妻书”,这一个“放”字充满了意蕴。比如其中唐代编号为S.0343的《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原文如下: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通读下来,你感受不到婚姻破裂之后那种指责与埋怨,其文字之优雅和情感之动容,令人叹为观止。不仅非常客观的描述了两人感情不和、婚姻难续的原因,还对妻子的未来寄予了满满的祝福,一句“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峨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令人无比感怀。(戚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