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大巴司机李师傅与“狭路相逢”的轿车司机吴先生发生了纠纷,在争吵了4分钟无果后,两人决定各自返回车内取手机报警,可是李师傅还未拿起手机,人就瘫软在大巴车旁,最终离开了人世……为此,李师傅的家人将与其争执的吴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为李师傅的死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大巴司机与人吵架后引发心源性猝死
李师傅是一家公司开班车的大巴司机。2021年4月1日,李师傅在驾驶班车的过程中,他的车与另一辆调头轿车险险擦身而过。“这时李师傅就大骂了一句,怎么开车的。”据大巴车上的乘客林先生回忆,轿车司机吴先生也不甘示弱,两人开始大吵起来。吴先生随后下车,继续与李师傅争吵。李师傅见状也立即下车,直接冲到马路上和吴先生推搡起来。
车上的乘客都下去劝架,但两人一直撕扯在一起。眼看争执无果,吴先生决定报警让交警来定是非。“你报警,我也报警。”李师傅嚷嚷着也回到了自己的车旁,可是他刚开了驾驶座车窗准备伸手拿手机时,突然一下就倒在地上了,人事不知。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宣布李师傅当场死亡,主要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李师傅的家人认为,吴先生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李师傅造成精神、心理刺激,其行为与李师傅的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对李师傅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为此,他的家人将吴先生告上了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3万余元。
被告:死者主动引发冲突,应自负全责
对于李师傅家人的说法,被告吴先生并不认可。他表示,首先,事件的起因是死者李师傅交通违法在先,且由他挑起争吵、冲撞推搡自己在先,自己被动防御在后。吴先生认为他不能预见李师傅患有疾病,甚至会因病致死。
其次,李师傅去世后并未经司法鉴定,仅有其医学证明书推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其家属拒绝尸检,无从得知李师傅的真实死亡原因。故李师傅情绪对其死亡后果的参与程度影响因素不明,李师傅死亡后果与他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李师傅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明知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压的情形下,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主动引发冲突,应对事件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李师傅一方不能证明吴先生存在过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先生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承担的责任限度,吴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死亡与争吵打斗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指出,虽因李师傅的儿子拒绝尸体解剖,造成公安机关未对李师傅的确切死因出具鉴定报告。但李师傅家人也提交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该证明书认定李师傅的主要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在目前已无解剖李师傅遗体明确死亡原因可能性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李师傅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以及事发现场的情形,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可以推定李师傅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从双方发生冲突到李师傅倒地,整个争吵、推搡、打斗行为的时间只持续不到4分钟。根据生活常识,争吵、打斗行为会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心跳加速、血压升高,而李师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故李师傅与吴先生之间的争吵、打斗极可能会诱发李师傅潜在的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进而造成李师傅心源性猝死。因此,法院认为,李师傅死亡的损害后果和吴先生与其争吵、打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事发当日,在吴先生驾驶轿车与死者李师傅发生行车纠纷后,两车相距还有一段距离,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在大巴车已经刹停,轿车已经完成掉头的情况下,以当时的路面状况轿车完全可以继续向前行驶。但吴先生并未合理地处理行车纠纷,在并无必要的情况下在路口处停车,并与李师傅发生争吵,进而将简单的行车纠纷发展成双方争吵。且在双方仅争吵约10秒钟后,吴先生又主动下车挑衅,进而引发之后双方冲突升级。而死者李师傅在下车后,首先主动推搡吴先生,造成双方冲突从争吵升级为肢体冲动。此后双方均未合理地处理此次冲突,从相互推搡又演化为互揪衣领、衣物,且在旁人劝说后仍未及时停止打斗。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吴先生在整个冲突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李师傅自身疾病状况以及李师傅自身亦存在过错等因素,酌定吴先生对李师傅因心源性猝死所造成的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