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在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情况下,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对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其中,口头遗嘱比较特殊,《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概括来说有三个条件:
首先,是处于危急情况,比如病危状态、弥留之际等。
其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即便是在危急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内容只有继承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听到,这样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最后,危急情况持续至被继承人去世。
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