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岁后再未见12岁男孩诉请爸爸探望

虹口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5月07日 胡蝶飞/曹艳梅/姜叶萌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曹艳梅  姜叶萌

  本报讯  未满周岁父母协议离婚,此后,跟随母亲生活的他再未曾见过生父。于是,12岁男孩小陆将自己的父亲诉至法庭,要求其每月探望……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当庭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12岁的男孩小陆出生半年多后,母亲李敏与父亲陆明协议离婚,自此小陆随母亲生活,再未见过自己的生父。

  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陆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每年递增20%,至孩子年满18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之后双方将抚养费确认变更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陆年满20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李敏应予以配合。

  此后,陆明每年年底一次性向李敏汇付12000元,但从未探望过小陆。成长过程中,父亲的缺位始终是小陆内心深深的遗憾。

  直到2024年3月,在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妈妈李敏作为小陆的法定代理人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陆明补付201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应增加的20%抚养费合计20余万元;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0元,直至小陆年满20周岁止;并请求法院判令陆明至少每月一次探望小陆,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审理之初,陆明表示,当初意外有了小陆以后,两个人才仓促结婚,小陆出生后,李敏突然又提出离婚,自己在这段经历中也很受伤,不愿回忆,也不愿触碰,甚至一度向法庭表示,探望权是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法庭上,法官向陆明释明,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的与子女相处的法定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考虑到陆明在离婚后没有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探望儿子小陆,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训诫,并当庭向陆明宣读和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陆明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职责,每月至少一次对小陆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责令陆明自2024年5月起的6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同时,法院已委托青少年社工发挥探望监督人的作用,后续对双方进行心理辅导、探望监督和效果评估,帮助他们尽快、有效修复亲子关系,切实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的小陆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