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球队竟发现自己已非“自由身”

被迫“失业”的足球运动员状告负责签约公司获判赔偿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5月10日 陈颖婷

  □记者  陈颖婷

  到某俱乐部试训,岂料竟被伪造签名转会。当足球运动员小斌(化名)签约了心仪的球队,办理转会时,才得知自己已非“自由身”。而按照联赛规程,球员注册至少120天才能转会。为此,小斌不得不与心仪的球队解约。小斌随后将负责上海俱乐部签约事宜的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财产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球员签约时发现自己并非“自由身”

  小斌是一名足球运动员,2023年4月18日、19日他前往上海一足球俱乐部参加试训,俱乐部当时表示有意与小斌签约,但小斌并未同意。之后小斌签约了深圳一家足球俱乐部。2023年4月25日,该俱乐部为小斌报名注册时,发现小斌已经被转会至上海的某足球俱乐部,这也导致该俱乐部无法完成小斌的注册,因此,俱乐部只能解除与小斌签订的合同。

  小斌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当中,负责上海俱乐部签约事宜的某公司在明知小斌无意与俱乐部签约的情况下,在劳务合同上恶意伪造了他的签名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中国足协完成转会手续,致使小斌心仪的俱乐部无法为他办理转会手续,并解除了与他签订的合同。小斌表示,足球运动员的青春时光非常宝贵,由于该公司恶意伪造他的签名并私自办理转会的行为,导致他丧失了一年宝贵的比赛机会,对其职业生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被告公司的欺诈行为与他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他的财产损失。为此,小斌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俱乐部认为来试训就是同意转会

  而负责上海俱乐部签约事宜的某公司表示,其代表俱乐部与小斌办理球员转会手续,中国足协系统内的转会操作必须在小斌授权下才能完成,即操作过程需要球员自由身证明、球员有效证件正反面和合同(小斌提供的这份劳务合同)。当时是小斌通过经纪人向被告代理人马某转发提供了这三样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某公司表示,经过事后的沟通确认,合同上小斌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无异议,但该公司也是经他人取得的合同,不清楚具体签名由谁签署。关于小斌主张侵权损失,并不是被告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公司不同意小斌关于其被迫出具情况说明的意见,小斌当时联系足协,足协找到被告公司说合同有问题导致不能注册,足协当时也驳回了小斌的仲裁,该公司认为不能完成注册小斌自身也有过错,是小斌自己同意把自由身证明和身份证电子文档转发给被告公司。

  被告公司的代理人马某表示,当时有某经纪人跟他说,有几个球员要到球队。事发时,第二天转会就要截止,他便问球员,愿不愿意转会,同意的话就把资料发过来。过了一段时间,对方回复同意,并把包含小斌在内的球员信息PDF都通过手机发给了马某。第二天马某就去办理转会事宜,对方还把有小斌姓名签字的合同拍照发给他了,经纪人没有跟他说这并非球员本人签字。

  疏于审查导致转会“误会”,被告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案中,上海俱乐部备案劳务合同上小斌手写姓名并非小斌本人签名,被告公司称小斌系跟随经纪人至俱乐部试训,并同意与被告签约并办理转会,但小斌提出并未委托人员协商同意上述事宜,被告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接受的劳务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是经小斌授权同意,小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是为完成转会所出具,并非对劳务合同签名或授权的追认,根据小斌提供的2023冠军联赛规程:“中冠联赛决赛阶段和预赛阶段(会员协会顶级联赛)参赛运动员原则上在同一个时间段只能在1家11人制俱乐部(球队)注册,并报名该俱乐部(球队)参加的赛事。业余运动员需在一家俱乐部(球队)注册至少120天后,才能办理转会。上述要求在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实现。会员协会举办的业余俱乐部(球队)赛事参照此条执行。”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因疏于对提交材料人员的授权资格审查,导致其基于并非小斌签订即真实意思表示的劳务合同进而完成小斌与某俱乐部签约,具有过错,且导致小斌延迟了与深圳俱乐部的相关合同协议及转会的履行,应对小斌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小斌提供的员工协议、合同、某某银行流水,酌定被告公司应赔偿小斌40000元。同时鉴于小斌主张为财产性损失,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