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非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形式运营。虽然价格优惠,但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亟需规范。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于预收费额度,“意见”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意见”还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
此外,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对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