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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伟松
“这里是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你是张女士吗?”
“嗯各个拐子,花头精透来,冒充法院来拐我。”(你们这些骗子,花样很多,冒充法院来骗我。)
“酱缸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乐了南门港急变个。”(这边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南门港这边的。)
“恩刚崇明话,肯宁不是拐子,法官同志,哈事体?”(你讲崇明话,肯定不是骗子,法官同志,什么事情?)
这是我和张女士第一次电话联系时的对话,用“乡音”让张女士对我从怀疑到相信的时候,我还不知道一道“两难”的执行难题正等待着我……
特殊的被执行人
联系张女士是因为顾先生诉张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顾先生借款130万元,判决生效后,顾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女士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然而,张女士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到法院说明相关情况。于是,我就通过电话联系张女生询问情况,由此产生了上述这段对话。
通过电话沟通,我了解到张女士并非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来,张女士是重症尿毒症患者,每周一、三、五都要到医院做透析,其余时间基本在家休养。长期的医疗透析使张女生的身体状况和体能比一般人差许多,而住的地方距离法院有一个多小时车程。张女士患病多年,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每月靠低保补助和父母资助就医、生活。
考虑到张女士的身体状况,不便将她传唤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于是我便与张女士约好时间上门执行调查。
一道“两难”题
刚进门,张女士就拄着拐杖蹒跚地向我走来,并向我发出“灵魂拷问”:“法官,你是不是要卖掉我的房子,房子卖掉了,我住哪里去?”
我急忙上去扶住张女士,搀着她胳膊的瞬间,我感觉像抓着根芦柴棒似的。在现场的调查中,张女士表示自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名下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屋是她唯一的住房,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每周还有医疗透析的费用支出。
张女士的提问,让我陷入了沉思:是啊,卖掉房子,她住哪里去呢?
带着这个问题,我拨通了申请人顾先生的电话,将张女士及现场的情况一一告知。但顾先生则表示,这130万元中有部分是向别人借的,别人也在催他还款,他有事情急需资金,不然也不会起诉张女士还款,更不会急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是真金白银的借给她,不逼急了,谁打官司啊?”顾先生表示自己对张女士的情况也是有所了解的,要不是被逼无奈也不会去强制执行一位重病患者。可一天拿不到钱他就有一天的损失,所以只能请求法院尽快强制执行,兑现胜诉权益。
一边是急需资金的申请执行人,另一边是患病且只有唯一住房的被执行人。我陷入两难,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作为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应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是强制执行后,又该如何保障她的基本生活?
时间不等人,我必须尽快拿出一套完美的解决方案,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法官,还是你说得对”
对于张女士这类情况,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如果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的,法院应继续强制执行。
“我钱还没拿到,就和我谈给她住的地方或者租金?”我约谈顾先生并告知相关规定,但是顾先生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
我一边安抚,一边拿出相关法律手册让顾先生翻阅。另外,我还让顾先生通过视频了解了张女士的现状。在发现张女士苍老了许多,又翻阅了张女士厚厚的透析病历之后,顾先生也动了恻隐之心,同意在执行中考虑张女士的居住情况。
不过,顾先生提出由他租赁房屋供张女士居住以控制兑现其胜诉权益的到位率,并且要求待房屋拍卖成交后再租赁房屋给张女士居住,以便节省双方的成本。
对于顾先生提出的这一方案,我思考之后提出了疑虑。如果张女士继续居住在待拍卖的房屋内,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竞买人看房,有可能造成流拍,影响房屋变价到位率;一旦房屋拍卖成交过户,张女士如果来不及搬出房屋,无法及时交付房屋,也容易产生新的矛盾。
“执行工作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执行工作中竞买人等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我将其中的问题分析给顾先生听。
在我的劝解之下,顾先生最终同意先为张女士寻找合适的住房,也愿意在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的租金。
虽然事情有了一些进展,但问题远没有解决。我和顾先生多次走访房产中介和几位房东,一听说要租给重症尿毒症患者居住,就都打了退堂鼓。
“法官,还是你说得对,要是拍卖成交后再找房子,一时找不到,那又要吵起来的。”顾先生感叹。
找不到可以租的房子,张女士住哪里去呢?房屋变价款是在房屋拍卖后才能获取的,如何能保证张女士拿到这笔钱?
以张女士的身体状况,无力寻找租赁的房屋;即使找到,房东也不一定愿意接受;即使房东愿意租房给张女士,以张女士的经济状况,又无法负担长期的租金……
考虑到上述问题,我联系了居委和妇联,一起寻找合适的房屋。同时,由法院牵头联合居委、妇联和房东沟通,前期以一月一付的形式向房东支付租金,待法院拍卖张女士房屋向张女士发放租金安置费后,再按市场标准支付租金。此外,还协同居委寻找搬家公司帮张女士搬家。
最终,张女士同意法院拍卖住房并搬至租赁的房屋内居住。
收获被执行人的感谢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张女士的房屋拍得140万元,扣除拍卖过程中的评估费、拍卖服务费、税费以及给张女士的租金安置费后,执行到位110多万元并发还给了顾先生。考虑到张女士的情况,又因为法院处理财产及时,顾先生主动提出免除张女士十多万元的债务。
“陆法官同志,嗯真蹦哦借房子个钞票,真个侠侠嗯。(你还真的给我发租房的钱了,真的谢谢你。)”张女士收到法院发放的租金安置费后,马上给我打了电话表示感谢。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困境”:一方面是申请人的胜诉利益迫切需要兑现,另一方面是被申请人的实际境地也需要考量。虽然已有确定的裁判内容作为依据,但执行工作绝不是简单机械地“照本宣科”,同样需要坚持“如我在诉”理念,深入了解具体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需求。
我们应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不断寻找最优解,寻求最大共识,将执行工作成效真正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作者为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三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