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接水建工程行贿130余万元

金山区一干部、一商人均被判刑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5月15日 夏天/赵军烨

  □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赵军烨

  本报讯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陈某某行贿案。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来,金山法院审结的首例行贿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受贿人镇某(某水务站原站长)系老乡,关系熟络。在镇某的帮助下,陈某某通过成立公司、挂靠等形式连续多年承接水建方面的工程,并给予镇某感谢费、好处费,多达10余次,共计130余万元。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应从重处罚。

  金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此外,镇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2万元。

  目前,上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