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与会专家围绕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的效力等问题进行讨论。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教授表示,首先,在价值取向上,婚姻家庭法与财产法存在区别,财产法强调采取理性人的标准,婚姻家庭法更关注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睦,人文关怀色彩更加显著,更具有温度。其次,在民法研究当中,需要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等民法典其他各编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把握民法的体系。本次会议为深入研究婚姻家庭法、促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协调适用提供了契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表示,首先,司法解释具有导向性和价值性,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须发挥其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其次,应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框架下进行体系化解释,谨慎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统一裁判规则、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还值得讨论。再次,立法和司法解释导向应当与宪法保护婚姻家庭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司法审判也应当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和财产法的经济理性之间的关系,更加关注实质正义。(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