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安珊
因为被老东家拖欠工资,李小姐在小红书上发布了吐槽帖。老东家看到后,认为这是贬损自身名誉的行为,将李小姐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小红书上“吐槽”引争议
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多家品牌牙齿矫正门店,李小姐曾是该公司的员工。但因双方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最终不欢而散,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已被仲裁部门受理。
2023年2月,李小姐在小红书发布笔记,称公司差别对待员工,莫名其妙让包括她在内的部分员工停职停薪并拖欠赔偿金,是一家随时要倒闭跑路的垃圾公司,劝大家不要去该公司处做牙齿。该笔记点赞人数7人,收藏人数2人,评论人数10人。此后,李小姐继续在小红书发布笔记,吐槽该公司的牙齿矫正为流水线矫正,医疗行为不专业。该笔记点赞人数3人,收藏人数0人,评论人数12人。此外,李小姐还曾在其笔记中发布公司牙齿矫正的治疗计划和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并在他人发布的笔记下发表类似“吐槽”评论。
公司表示,李小姐的发帖行为,其内容涉及患者个人隐私、公司内部保密资料等,帖子获赞、收藏量、回帖人数较多,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她发布的不实内容对公司的经营、员工管理等情况存在诸多捏造,严重贬损了公司的名誉、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公司诉请李小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公司名誉损失、律师费。
李小姐则坚称自己没有实施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发帖的小红书账号确实属于她,但她对发帖内容不清楚,不排除被修改、篡改的可能性,现该账号已注销。在李小姐看来,公司的名誉未受损,她提供的发帖内容均未涉及侮辱词汇,前两次点赞观看数、发帖评论数较少,不能据此证明公司的社会评价已降低。李小姐还表示,自己“吐槽”也是事出有因,她在公司期间工作努力、服从管理,之后因公司拖欠她的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该案争议焦点为李小姐在平台发布的笔记或评价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法院表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有四个: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该案中,李小姐发布的笔记、评论,发布时间集中于2023年2月份,起因是基于她与公司间的劳动纠纷,上述笔记及评论,虽存在对公司的负面评价、用词有讥讽及不当之处等,但是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发,与捏造、散布虚假内容等侵害法人名誉的行为有所不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李小姐在合理范围内做出的负面评价应适当承担容忍的义务。现李小姐所发笔记均已删除,账号也已注销。同时,笔记引起的点赞和评论数量并不多,扩散范围不广,持续时间不长,因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轻,公司亦无法证明其企业名誉因此而受损,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因此,上述发帖及评论的内容不足以构成侵害公司作为法人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指出,相比于公民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在遭受名誉侵权后一般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法人活动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要更广泛地置于社会的监督和批评之下,所以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其次,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应适当弱化,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怀疑权。劳动者相对来说属弱势一方,单位则属强势一方,双方的地位极不平等,应赋予单位更多义务,来保持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员工在反映单位遵守劳动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时,主观上并无借机诽谤、诋毁的恶意,但仍应按正常途径进行。因此,法院虽认定员工发帖内容尚属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对其行为方式并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