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供图
□杨晔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二十几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果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国刑事犯罪已进入“轻罪时代”。随之而来的就是罪犯服刑方式的变化,监禁刑减少,非监禁刑大幅上升,使得社区矫正人数逐年增长。新的《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权范围,要协作配合履行好社区矫正的相应职责,确保罪犯社区矫正的顺利执行。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该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机制来杜绝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发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情形
2020年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并没有对脱管和漏管进行明确的定义,在2015年最高检部署开展全国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时,明确提出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几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且未将罪犯交付执行;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未向社区矫正对象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而未接收的;四是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的;五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未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办理交接;六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七是其他原因导致脱管漏管的。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原因分析
(一)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不充分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均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这条规定就明确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前,可以通过调查评估来判断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或者罪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或者罪犯很可能不服从监管、参加教育学习意愿较低、脱管漏管风险大的,则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则应该全面考量整个案件的情况,来综合评估是否对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交付和接收工作不及时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和管理,但是现实中通常会因为人民法院未能及时、准确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从而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这种“人书分离”的现状大大增加了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风险。所以从程序上看,相关文书的送达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的开端环节,只有做好了文书送达和对象交付工作,才能为后续开展社区矫正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机制不健全
社区矫正机构是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职能机构,也是罪犯服刑的一个场所,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对其进行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认罪认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的应当给予表扬,对象违反监督管理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等,甚至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等。所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考核奖惩机制是社区矫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评价对象改造效果的依据之一,设计全面、合理的社区矫正奖惩考核机制并落到实处,能快速地掌握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也能更好的管理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脱管漏管的危害
首先社区矫正对象从法律定义上看就是罪犯,服刑环境和方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他们依然应该严格接受监督、教育和改造。其次,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使得刑罚的执行缺乏严肃性,从而导致“缓刑等于不服刑”“假释等于提前释放”“暂予监外等于不执行”等观点的出现,这使得刑罚效果大打折扣。另外,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也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负担,使得罪犯不能真正及时地接受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教,不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脱管漏管行为,依法对监狱、看守所、法院或者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保障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原因是复杂的,这就要检察机关厘清责任主体,分析问题成因,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交”和“接”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主体包括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在人员档案、法律文书等事宜进行移交的活动自然成为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此环节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法律文书的依法及时接送,在正常情况下,社区矫正机关只有在及时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社区矫正机关作为实行社区矫正的责任机关,是否依法及时接收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就成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的重点。比如主体适格、居住地的认定、变更、异地交接等。因此,在这一环节,检察院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司法行政机关未将罪犯依法及时纳入社区矫正就成为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对监狱、看守所等在交付执行中的监督
司法实践中,有的监狱、看守所直接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假释证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交罪犯带往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这种执行方式不规范、不严肃,容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效监督:一是监督公安机关、监狱是否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直接押送至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二是监督公安机关、监狱是否准确核实了假释罪犯的居住地;三是监督公安机、监狱是否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其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完善
建立公安机关、法院、监狱、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统计系统,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出口和入口。对于决定罪犯是否接受社区矫正的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应当及时将纳入社区矫正罪犯的具体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司法局将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全流程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充分发挥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内外结合的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检察院内部,应加强与本院案管办、公诉部门的沟通,掌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第一手信息,锁定特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名单。在对外协作方面,加强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全程监督,依法监督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加强与司法局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监督司法局依法及时将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作者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