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堪体罚 想随妈妈生活 经历两次诉讼 最终获抚养权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5月29日 李凝未/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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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李凝未  杨舒涵

  和前夫离婚时,孩子被法院判归前夫抚养。但事实上,前夫只是将孩子扔给了爷爷照顾,还时不时对他进行体罚。

  为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她两次提起诉讼,终于获得了成功……

  离婚后探视遭拒

  孩子成了她的牵挂

  林女士出生在书香门第,家境殷实,事业有成。但在内心深处,她最放不下的是与前夫所生的孩子阳阳。

  二十年前,林女士大学刚毕业就遇到了后来的丈夫,她当时没有察觉到男方追求她其实是看中了她的殷实家底。

  十年前,在意外发现丈夫出轨之后,林女士又查出丈夫用她的名义悄悄开了公司,而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持续转移林女士父亲企业的资产。

  经过一场诉讼,林女士终于离了婚,但孩子由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最终由前夫取得了抚养权,并且前夫一直拒绝林女士的探视。

  母子分别时,阳阳才三岁。

  等到孩子上了小学,她得知了孩子的学校,与校方和老师沟通后,获得和孩子相见的机会。

  从三岁到七岁,整整四年,阳阳从来没能见过母亲一面。林女士怕贸然表明自己的身份孩子难以接受,一开始先说自己是学校的社工。就这样,她一步步重新走进了孩子的生活。

  阳阳也慢慢了解到,妈妈并没有像爸爸说的那样抛弃他。

  “我想和你生活”

  第一次起诉未成功

  2021年,上六年级的阳阳在一次会面时对林女士说:“妈妈,我想和你一起生活!”

  激动之下,林女士第一次提起了变更抚养权之诉,但由于准备不够充分,起初态度很坚定的阳阳在父亲的巨大压力下,最终没能坚持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

  第一次起诉就这样失败了。

  那么,阳阳的生活情况到底怎样呢?经过了解林女士得知,当年前夫虽然极力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一直被丢给爷爷照顾。

  而阳阳爷爷带孩子的方式非常简单粗暴,不但常常将对儿子的不满投射到阳阳身上,还动辄打骂。至于阳阳的父亲,虽然不跟阳阳一起生活,却通过摄像头远程监控着孩子的一举一动,稍有不满就会远程发出体罚指令,偶尔见面还会当场殴打孩子。

  第一次起诉失败之后,孩子遭受了更加恶劣的对待。再次向母亲求助,成了孩子的最后一根稻草。

  得知孩子意愿

  她决定再做尝试

  通过学校得知孩子的意愿后,林女士决定再次尝试将孩子带离泥沼。由于前一次诉讼失利,这次林女士格外谨慎,前后咨询三次后才敲定由我们代理。

  全盘梳理案情之后,我们与林女士商定了详细的推进策略。我们非常清楚,案件重点是孩子的意愿。因为孩子已满八周岁,林女士又有抚养意愿和能力,如果孩子的意愿清晰,我们有很大的胜诉把握。

  但是,如何帮助孩子坚持自己的意愿?由于孩子由爷爷和父亲抚养,一旦起诉,他将面临怎样的境遇?

  我们问林女士,有没有想过先把孩子带到身边?这让林女士陷入了焦灼,如果带走孩子,她担心前夫可能采取激烈手段。但如果不带孩子走,一旦启动案件,前夫很有可能软硬兼施,对孩子进行新一轮的施压。

  最终,林女士还是决定先把孩子带回身边,以确保他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安心和安全。

  反复评估确认

  放学后接回孩子

  这次,我们与阳阳反复确认了他的意愿,还与林女士以及提供协助的亲友提前规划了时间、地点、路线和交通工具。

  “营救”当天,学校因下午活动提前放学,林女士接走阳阳时,在我们的建议下,阳阳在校门口录了一段视频,表明自己是自愿跟随妈妈离开的。一路上,林女士一直紧握着阳阳的手……

  让我们稍感意外的是,也许是感受到了孩子和前妻的坚定意愿,在得知孩子被接走后,林女士的前夫只是口头表达了不满,并未有过激的举动。

  案件经过调解

  终于获得抚养权

  案件开庭之后,由于法官需要听取阳阳的意愿,但孩子又非常抗拒见到爸爸,我们与法官沟通,等到男方离开法院之后再把孩子接进法庭,由法官当面询问孩子的意愿。

  最终,孩子坚定地说出了自己的意愿,法官也促成了案件的调解,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林女士。

  作为法律人,我们在策划“营救计划”时确实经历了内心的挣扎与纠结,因为我们深知行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深思:法律人的职责和追求究竟是什么?面对孩子安全与健康的迫切需求,我们意识到法律条文不应是冰冷的文字。只要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作出决断其实并不难。

  律师解析

  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

  我国《民法典》对于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则对变更抚养关系作出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因此,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在评估是否支持抚养权的变更时,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成了关键。

  但是,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平时又主要与原抚养权人共同生活,所以其意愿很容易遭受干扰甚至是“洗脑”。

  因此,在诉讼中,提出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首先需要确认变更抚养权是孩子的真实意愿,同时也要采取各种方式,确保孩子能够在诉讼中向法官坚定地传达这一意愿,最终说服法官对抚养权作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