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伟
网络微短剧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0年代初网络视频平台开始兴起之时,而微短剧的官方定义却晚了近二十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2月8日的《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93号通知”)将微短剧定义为:“网络影视剧中单集时长不足10分钟的剧集作品”,首次界定其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影视作品类型。由此以降,对微短剧定义,时长成为主要因素之一。2022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345号通知”),修改了微短剧的定义,“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微短剧”;同年底,广电总局又在微短剧备案系统中将微短剧的时长范围更新为20分钟以内。由此明确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在20分钟以内,具有较为统一的主题,单集或整部剧具有较为连续、完整情节的剧集性网络视听作品。
国家广电总局“293号通知”不仅解决了微短剧的属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对微短剧实行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对文化产品一向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政策,微短剧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国家广电总局“293号通知”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对微短剧的内容审核要求。
事实上,自微短剧开始流行以来,为培育这一新兴市场,的确“让子弹飞”了好多年,相关监管部门给予微短剧相对自由的成长空间。但随着网络微短剧制作播出指数级增长,国家广电总局开始采取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政策。
所谓全过程是指对微短剧采取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监管政策。除了对制作者、平台、分发者的准入控制外,对微短剧已开始实行备案制度。国家广电总局“293号通知”中就提出网络微短剧内容审核要与传统时长网络影视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将微短剧区分为重点微短剧和普通微短剧,进行分级备案管理。国家广电总局“345号通知”则将微短剧与网络剧、网络电影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进行管理,内容审查上“坚守管理底线”,对短视频节目的规划、创作、生产、审核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指导和把关,划出管理“红线”,严禁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节目创作和播出,严防任何含有历史虚无主义内容的微短剧以及“低级红”、“高级黑”问题,对重点微短剧实行发行许可制度,其他微短剧则实行平台先审后播制度。2023年,推行许可证全覆盖制度,所有的微短剧应经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许可证或者上线备案号。2024年,对微短剧的内容审查要求出现了调整,恢复了平台自审的备案通道,将微短剧分为三类进行分层审核。
微短剧内容审查则坚持源头责任原则,对制作者、平台、分发者进行分层次监管。国家广电总局推行了微短剧制作的准入制度,明确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生产制作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对提供微短剧服务的平台,作为微短剧服务的开办者,也采用准入制度,要求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另外,短视频小程序的提供者也必须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付费收看微短剧的小程序,则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
微短剧内容审查规定之目的在于促成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微短剧内容的正当性。那么,如何实现微短剧行业在强监管原则下持续保持创作发展活力,避免陷入“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首先,应确立审查与发展的平衡理念,内容审查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目的,以繁荣、发展微短剧市场为主旨。它也内在地要求微短剧创作者和制作者,坚持微短剧作品内容“德”“艺”并举的标准,注重微短剧的德性及艺术品格。
其次,确立最小干预理念,尊重微短剧传播规律和市场运作规则,建立政府干预微短剧的负面清单制度,将严重违反网络传播底线的微短剧内容纳入审查范围,那些内容平庸的微短剧,在坚持正确导向的前提下,交由市场调节,实现优胜劣汰。2023年到2024年对微短剧内容审查制度的政策调整,一定意义上有纠偏的意味,也是监管部门寻求依法管理与鼓励发展间平衡的体现。
再次,建议由行业协会建立微短剧内容审查的反馈与评估机制,并制定统一标准,实现微短剧行业内容审查自治。最后,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细则,推动短视频APP、小程序的常态化管理,建立微短剧小程序的黑名单制度,以及精品微短剧在内容审查上的白名单制度,对白名单创作者给予资金支持、算法推荐等政策支持或优惠。(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上海市法学会文化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