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问题的调研报告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6月28日 施沪敏

  【内容摘要】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是指法院将宪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判活动中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的根本性判断标准。法院对于平等权的保护应兼顾到实体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两个方面。我国平等权在司法领域中所受到的保护一直处于进步状态,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欠缺宪法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缺乏合宪性解读等。针对这些不足,应重点通过强化宪法意识、进行合宪性解读、完善对司法活动的合宪性审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的司法活动。

  【关键词】宪法  平等权  法院  审判  司法适用

  □  施沪敏

  一、问题缘起

  现今社会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也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最具有权威性的当属公力救济。司法机关作为公力救济的主体,如何保障好人权就成为重中之重。而平等权是人权的重点领域,司法机关理应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调研发现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70余年,我国平等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一些曲折和迂回。通过调研活动,能够厘清何为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法院适用过程中的积极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并利用案例得出经验总结。

  (一)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的含义及特点

  即法院在处理案件,直接根据和适用法律法规,但对法律法规如何理解和解释则受制于宪法相关内容的约束。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仅限于讨论法院是否将宪法精神实实在在地落实到案件的处理中,是否有效地在其履职过程中做好了平等权的司法适用工作。

  (二)我国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的现状

  法院对于平等权的保护应兼顾到实体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两个方面,在实体方面,须得着眼于具体个案的问题解决;在程序方面,应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宪法中对于人权的尊重以及程序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平等权在司法领域中所受到的保护取得了诸多进步,但仍有一些不足。

  1.法院对宪法平等权的积极适用案例

  (1)从“就业歧视案”看平等原则

  现实中,因为就业歧视所引发的各类案件频发。其中,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是关乎宪法平等权的典型代表。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平等就业权是受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认为被告喜来登公司以籍贯为拒绝理由构成了一种地域歧视。法院在理解适用相关法条的过程中做了合宪性解读,运用了宪法平等权的技术适用公式,认定地域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这一判决正是平等权在司法领域进步的体现。

  (2)从“出嫁女的集体利益分配案”看平等原则

  调研发现在我国基层社会,性别歧视的现象时至今日仍较为普遍,譬如与“出嫁女”这一特殊群体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常出现在农村社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第33条为依据,主张原告与其他的社员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指出村民会议的自治决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规范的规定,也不得同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相抵触。此举贴合立法原意和法律价值,是对平等权司法实施的贯彻。

  2.我国法院适用宪法平等权的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

  (1)审判活动欠缺宪法意识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开展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以坚持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实施为职责。譬如2021年的德州鹦鹉案,因其一审程序违法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法院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程序违法,在审判活动中也没有给予被告人相应的人权保护,有违平等原则。

  (2)审判活动缺乏合宪性解读

  司法机关必须要基于宪法精神解读法律法规,这是司法机关适用宪法的重要特点和技术方法。适用合宪性解读,能够保证每起案件的解决都符合宪法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正审判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譬如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这是为司法机关正确理解法律规范提供符合宪法的根据,也是为了便于民众加深对宪法的理解。由于现实制度的局限性,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显得保守,使得此类缺乏合宪性解读的情况常有发生。

  三、完善建议

  (一)强化宪法意识

  1.司法解释应强化宪法意识

  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强制力,对于案件本身和案件的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精神的实现。其制定过程和内容更需要体现出宪法意识,使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依据,确保司法活动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如果解释不当,将合法合规的行为解释为违法违规,将违法违规的事件又纳入合法合规的范畴,那么就会使不法分子有钻空子的机会。解释若模棱两可,也会让法官在各项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拥有很大的自主空间而不被约束。

  2.审判活动应强化宪法意识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着重审判工作的保质保量。法院和法官要增强这方面的意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可以组织法院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宪法知识教育,如知识竞赛或各类文化宣传,还可以在街道社区进行义务普及宪法的活动,以期在审判活动中拥有自觉、自动的意识。

  (二)进行合宪性解读

  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本身虽然不能够直接被引用,但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将宪法的条文及其原则和精神作为加深佐证的理论依据,将宪法所尊崇的人权理念和平等权的观念用在法律的选择适用上,简而言之就是进行合宪性解读。具体而言,就是当审判人员行使职权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基本法律中的条文可能有两个或以上的含义解读,那么哪一种解读更加符合宪法精神,就采取这种解读。

  (三)完善对司法活动的合宪性审查

  在司法领域内的审查,就是进一步完善对司法解释相关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以及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审理、裁判案件过程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了旧有相关司法解释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使得今后此类案件能够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通过纠正违宪违法的文件,保证宪法法律能够获得有效实施。

  四、结论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有宪法意识,尊重并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给予充分的司法保护。要保证司法机关对平等权做到完备的保障,除了依靠司法机关自身,还要注重对司法活动的合宪性审查。把握好平等权司法保护这一环,不仅能够增加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还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