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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生后不久,辞职创业的丈夫就被发现出轨,为此她提出了离婚。在获得女儿扶养权的同时,也争取到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前夫的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挫折直至倒闭,他提出希望抚养费能够减少一些……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媒人介绍通过相亲认识
苏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曾经是身边人眼中的“绝配”。
苏女士从小学习艺术,喜爱传统文化,大学毕业后找了一份教画画的工作,虽然收入一般,但工作时间比较自由。而李先生则是一个典型的“理工男”,研究生毕业后进了一家互联网企业。他虽然收入不菲,但平时工作繁忙,还经常需要出差。
这两个原本鲜少交集的人,在媒人的介绍下通过相亲相识,容貌出众的苏女士让李先生感到眼前一亮,而苏女士当时正被家里不断地“催婚”和安排相亲,但相了一个又一个,李先生是唯一让她觉得还能聊得来的。
于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约会后,两人在家人的祝福下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
婚后过了一年,苏女士生下一个女儿,而几乎与此同时,李先生做出了辞职和朋友一起开公司的决定。
女儿出生丈夫辞职创业
李先生跟苏女士说要辞职开公司,苏女士一开始是反对的。当时她还大着肚子,一方面对孩子的出生满怀期待,另一方面也对今后的生活感到一丝忐忑。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要辞掉稳定的工作去创业,苏女士感到风险太大。
但丈夫告诉她,开公司并不是一时冲动。他的合伙人有开拓市场的能力,而他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他看好公司将来的盈利前景。而且他目前工作就十分繁忙,创业之后工作状态应该也差不多。只要公司业务能够上正轨,苏女士将来就不需要再工作了,可以安心照顾家庭……
由于相信丈夫的业务能力和判断,同时也感受到丈夫创业的决心,她最终决定支持丈夫创业。
于是,在女儿出生后不久,李先生的公司也正式开办了。此后,苏女士每天忙于照顾孩子,而李先生则忙于公司事务。
在原来的公司,李先生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但在创业之后,市场开拓、交际应酬等事务都需要参与,他不在家的时间也越来越多。
半年之后,苏女士察觉到了丈夫更多的变化。比如,李先生原本并不在意穿着以及是否“名牌”,他的衣服基本都是苏女士买的。但在那段时间,丈夫突然开始在意穿着打扮,衣柜里还出现了一些名牌衣物……
基于各种蛛丝马迹和夫妻之间的了解,苏女士开始有了不好的预感。而她所担心的情况,很快在丈夫的手机里得到了应证……
公司倒闭希望降抚养费
在苏女士的质问和证据面前,李先生坦承自己有了婚外情。
苏女士对此无法容忍,虽然当时女儿刚满一周岁,但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她向李先生提出了离婚。
当时李先生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是他和苏女士达成了离婚协议,自愿给予一定补偿,并约定女儿由苏女士扶养,他每月支付5000元作为抚养费。
很快,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苏女士带着女儿搬回了娘家。
离婚之初,李先生还曾看过女儿几次,但是后来,这个父亲就从女儿的生活里“消失”了。唯一的“联系”,就是每月转账的5000元。
在断联很久之后,今年年初,苏女士又收到了前夫在微信上发来的消息。这次,他提出自己遭遇了房子抵押、公司倒闭等困难,希望能够减少付给女儿的抚养费。
前夫告诉苏女士,他离婚后在事业上也连续遭遇挫折。一开始是和合伙人闹翻,导致原本的业务合作单位纷纷丢失。随后公司又在业务中发生了重大失误,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对方起诉索赔后打了大半年的官司,公司被法院判决需要承担高额赔偿。由于公司已经没有流动资金,他抵押了房子,最终房子被拍卖,公司也倒闭了。目前他还在收拾烂摊子,包括拖欠的员工工资等,没有工作和收入……
经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苏女士经人介绍向我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要求前夫继续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我告诉苏女士,首先,她需要核实前夫所说的情况是否真实,要求前夫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如果前夫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他去起诉要求适当降低抚养费,是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当然,法院也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太会支持对抚养费做大幅度的降低。
最后,我建议苏女士与前夫签订一份协议,暂时对抚养费做适当的降低。但是苏先生一旦有了新的工作,抚养费应恢复到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
不久之后苏女士告诉我,她和前夫已经达成了暂时降低抚养费的协议。前夫也承诺,尽快凭自己的学历和技术能力找一份工作,一旦有了工作,仍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费能否要求调整
我国《民法典》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纠纷中,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虽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增加抚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抚养费支付能力严重降低,可以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以及抚养费支付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降低抚养费。一旦相关因素消除,抚养费应当恢复甚至可以要求增加。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第五条,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