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闹矛盾妻子回了娘家 孩子扶养权为何判给女方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7月17日 胡珺

资料图片

  原本风平浪静的“两人世界”,随着孩子的出生和老人帮忙带娃而起了波澜,最终掀起一场导致婚姻破裂的惊涛骇浪。

  但明明是妻子弃孩子不顾回了娘家,为何最终法院还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她呢?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老人帮忙带娃

  引发婆媳矛盾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小夫妻闹离婚一旦到了要去法院打官司的地步,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不是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就是财产难以分割清楚。

  然而,当事人小周找到我咨询的这起离婚纠纷,情况其实并不复杂。

  小周和小梅大学毕业后通过相亲相识,两人工作稳定但薪水并不高,双方的家境都非常普通,因此也算得上是“门当户对”。

  结婚两年后,他们的儿子旦旦出生了。本来小夫妻一直享受着“两人世界”,倒也岁月静好。可是由于儿子的出生,小周不得不求助父母帮忙带娃,于是两位老人搬来和他们同住。

  这下,原本风平浪静的生活顿时起了波澜,两代人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方面差异巨大,尤其是在带孩子这件事上,小梅作为年轻人有自己的想法和做法,而公公婆婆却仍然坚持着“传统”的那一套,对小梅的很多做法颇有微词。

  小梅和公公婆婆不断因为各种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进而发展到吵闹的程度。小周虽然尽力调解,却常常是两头受气。

  小梅休完产假重新上班之后,在业绩上表现得十分亮眼,而恰巧在那段时间,小梅公司来了一位新的领导,他对小梅十分赏识,很快就给她升了职。

  但在工作上春风得意的同时,小梅和婆婆的矛盾却逐渐激化。一次,她因为一件小事和婆婆发生口角,忍耐已久的小周突然“爆发”了。这次他站在了母亲这边,把小梅骂了一通。

  小梅一气之下收拾东西独自回了娘家,连当时才一岁半的儿子也不管了。

  冷静了几天后,小周发消息、打电话劝小梅回家,但小梅表示,自己需要沉静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未来。

  为了挽回妻子,小周开始寻找带孩子的阿姨,打算接回妻子后就让父母回家,平时将孩子交给阿姨照顾。

  然而,他却突然等来了一纸应诉通知,小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他离婚!

  妻子起诉离婚

  法院作出判决

  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小周尝试和小梅做了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她离婚的决心已定。

  小梅表示,自己要离婚首先是基于小周对于未来没有任何规划和打算,捧着“铁饭碗”得过且过,其次是和小周家人已经无法相处,希望双方都能趁着年轻各奔前程。她还表示,希望小周同意儿子由她抚养。

  多次沟通后,小周已经确定了妻子离婚的决心。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自己对于财产可以适当作出让步,但希望儿子能由他抚养。

  由于对儿子的抚养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案件最终经历了审理和判决。

  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和双方的态度后,法院很快就作出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旦旦判给了小梅。

  如果应诉得当

  结果可能改写

  “我妻子回娘家以后有两个多月没看过孩子,平时都是我和父母带着。法院怎么会把儿子判给她呢?”

  面对愤愤不平的小周,我首先向他解释了法院做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于妻子小梅起诉离婚时,儿子旦旦尚未满两周岁,因此只要她没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法院一般都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但是,根据小周的情况,事情本不该走到现在这样的地步。

  考虑到妻子小梅当时是弃儿子于不顾回了娘家,因此,小周在争取抚养权上有个很大的优势,就是离婚时他是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此,小周应诉时如果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况,法院通常在第一次起诉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的半年之后,小梅可以再次起诉离婚。但在那个时候,他们的儿子已经超过两周岁了。根据相关法律和他们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法院基本会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原则,将抚养权判给小周。

  但由于小周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而是独自应诉并作出愿意离婚但希望争取抚养权的表示,导致判决结果事与愿违。

  虽然我跟小周一再说明,这样的判决因为没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所以即使他提起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但小周还是提出了上诉。

  不久后,他告诉我,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前妻小梅已经接走了儿子。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诉讼是非常专业的法律事务,即使不是每个案子都有必要聘请律师代理,但应对之前起码应该向法律专业人士作一定的咨询,以免应对不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律师解析

  确定抚养权归属应考虑哪些因素

  抚养权争议是夫妻离婚时的主要争议之一,根据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和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