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枫
2024年度“全民反诈在行动”宣传月近日启动,面对“套路”不断升级的诈骗手法,今年的主题为“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聚焦电信诈骗下游犯罪,旨在进一步加强反诈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何为电诈“工具人”
“帮人取钱就能挣佣金,真划算。”
“银行卡不用了卖掉还能赚钱,真会过。”
“扫码进群就可以领取精美小礼品,真不错。”
“生日就送万元现金花束,真浪漫。”
小心!这些行为都可能成为电诈“工具人”!
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的统称。
电诈手法多种多样,电诈“工具人”也种类繁多,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
具体有哪些形式
电诈“工具人”依照参与的阶段不同,大致可分为“引流工具人”和“洗钱工具人”。
所谓的“引流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吸粉引流”,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线下引流”多以“扫码送礼”“支持创业”等方式出现,电诈分子在网上发布兼职广告,要求兼职人员以赠送礼品等为由吸引群众扫码进群或是拉人建群;“线上引流”的表现形式多为冒充客服给他人打电话并拉人进入指定聊天群。
所谓的“洗钱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是诈骗结束的“末端操作”。围绕洗钱,电诈分子会编造出多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引人上钩:
高薪招聘兼职采购员;为了避税,需要兼职者持银行卡在工作人员配合下面对面刷脸转账;销售有业绩压力,希望代为转账冲业绩;因财务问题,想找人帮忙转账刷银行流水……
当“工具人”的后果
对于被蒙骗成为洗钱“工具人”的鲜花店、金饰店等,虽不涉嫌犯罪,但也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或承担封禁手机号等不利后果;
对于提供“两卡”、提供技术支持等电诈“工具人”,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接受刑罚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以来,上海公安机关开展净网2020、断卡等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背后黑灰产业的打击力度,对为网络犯罪提供信息、工具、技术、服务的全部产业开展全链条集中打击。
在此背景下,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基层司法机关受理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为代表的涉网络犯罪黑灰产业案件数量整体呈增长趋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量占比39.9%,数量居于首位,体现出网络黑灰产业犯罪下游利益链的庞杂,数量之多增大治理难度。
避免沦为“工具人”
网络上信息芜杂、诱惑颇多,我们自当小心谨慎、仔细甄别,主动对灰色兼职说“不”,看到租号、“跑分”、吸粉等兼职绝不动心,坚决举报,用好反诈利器,决不成为电诈犯罪链条上的任何一环。
法官提示:国家反诈中心APP一定要安装,96110(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预警劝阻专线一定要接听,12381(工信部公共服务电话平台)涉诈预警劝阻短信一定要细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