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公要住回自己名下房屋 法院为何不支持?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7月26日 张硕洋/何诘弥

  □  通讯员  张硕洋  何诘弥

  小夫妻离婚后,孩子随妈妈生活,母子所住的两居室房屋,产权在孩子和孩子爷爷名下。

  几年后,前公公到法院起诉前儿媳,以老两口与儿子同住不便为由,要求与前儿媳、孙子同住。法院会怎么判?

  齐女士与王先生2009年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居住在公公名下的两居室内。次年,夫妻育有一子小王。

  2011年,公婆迁居他处,将两居室留给小家庭居住。2020年,王阿公将两居室50%的产权份额赠与孙子小王,祖孙二人各占50%份额。

  2022年,王先生与齐女士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小王随齐女士生活,母子继续居住在两居室内,王先生搬离两居室。

  2023年,王阿公将齐女士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表示儿子王先生离婚后,只能搭简易行军床与他们同住,存在诸多不便,现要求前儿媳齐女士交出两居室钥匙,老两口要入住其中一室。

  齐女士不同意老两口入住,表示目前母子二人各住一室,若与老两口同住,实在难以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小王与齐女士均有权居住在两居室内。小王作为13周岁余的男孩,再与母亲共居一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王阿公与齐女士已无姻亲关系,若王阿公所请获准,将出现前翁媳在两居室内共同居住的局面,与中国传统文化及善良风俗存有相当悖离。

  从老夫妻2011年起即迁离两居室的情况来看,老夫妻更应与儿子王先生协商居住方案,现老夫妻起诉要求与前儿媳同住,实非妥当。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阿公的诉讼请求。王阿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该案中,原告王阿公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对案涉房屋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当事双方对此实无纷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有规定。然而,原告要求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尚需具体分析。

  该案的处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及善良风俗,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了相应安排。案件开庭时,法院还将庭审“搬”到社区,邀请居民代表和市、区人大代表共同旁听,观摩法院如何审理涉及物权、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问题的复杂民事纠纷,启迪居民树立法治意识,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