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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 李燕
一笔20万元的借款,因借款人失踪、担保人故意签错名而险无着落。由于担保人不接收传票、不出庭应诉,字迹比对的鉴定也无法完成,债主只得暂时撤诉。
这样一场走入“死胡同”的诉讼,如何才能“柳暗花明”呢?
借款人下落不明
幸好有人担保
周晓云几年前向董明铭借了2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双方为此订立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
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董明铭还要求周晓云找来朋友郭天对借款进行连带担保,并在“保证人”一栏签了名。
没想到,此时郭天偷偷留了个心眼。他名叫郭天,但在担保合同上却故意签名为“郭添”,而董明铭当时不知道这一情况。
两年后,这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周晓云不但没有还钱,而且已经下落不明。
这时董明铭还在庆幸自己当初要求对方找人做了担保,并且签订了合同,否则这笔钱很可能要不回来了。
于是,董明铭拿着合同找到当初的担保人郭天,要求他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出乎意料的是,郭天对此予以了拒绝。
担保人名字不符
对方拒绝担责
这时董明铭才得知,“郭添”并非对方的真实姓名。“我不是郭添,既然是郭添给你们做担保,你应该去找他要钱!”
于是,董明铭只得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郭天承担保证责任。
即便遭到起诉,郭天也拒绝签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拒绝参加庭审。
为证明签下“郭添”这个名字的就是郭天,在诉讼过程中,董明铭的律师想到要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然而,因为这笔借款的欠款人下落不明,而郭天拒绝参加庭审,董明铭一方既无法证明“郭添”就是郭天,也没能提取到用来比对的笔迹,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诉讼也就此卡了壳。
为此,董明铭只得先选择了撤诉。
受委托再次起诉
笔迹成为关键
左思右想,觉得咽不下这口气的董明铭找到了我,希望我帮助他走出这条诉讼讨债的死胡同。
经过几天的考虑,我对于该案有了初步的思路,决定接受委托。但我事先还是对案件结果做了不利的预测,并将该不利后果如实告知了董明铭。
果然,在该案重新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郭天还是故技重施,不签收任何法律文书,不出庭应诉,也就是不肯留下任何笔迹。
为证明“郭添”的确是郭天亲笔书写,唯有进行笔迹鉴定这一条出路。
而做鉴定的关键,就是要想办法取得郭天的笔迹。
动脑筋另辟蹊径
终于获得签名
为了寻觅郭天的笔迹,我和当事人董明铭进行了多次交谈,了解他打听到的郭天的个人情况。
董明铭告诉我,郭天已经结婚生子,在当地的镇上开了一家家具公司……这些情况让我看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我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苦思冥想,这样的人会在哪里留下自己的签名字迹呢?
我想到,郭天既然已经结婚,必然会有婚姻登记,而登记结婚必须本人到场办理,因此在结婚登记时所留的签字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本人所签。
此外,郭天开了一家公司,而开办公司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同样会留下签名字迹。
通过郭天开办家具公司的名称,我果然在市场部门查到了当时申请注册公司的相关文件,里面有郭天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些签字也应该是本人所签。
在取得这些证据后,经过与借款担保合同上“郭”字的对比,我们确认这些签名的确是其本人所签,于是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的申请,并将从相关部门调取的上述材料提供给了鉴定机构,作为进行笔迹比对鉴定的材料。
最终,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我们预期的一致,在合同上签名“郭添”的就是郭天!
此后的诉讼进程我们乘胜追击,最终取得了完胜,法院判决郭天基于借款担保合同应当承担对于20万元欠款的还款责任。
签合同“白纸黑字”
还须核对身份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律师办案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人证、书证,一些看似无关的材料也可能成为案件出奇制胜的法宝,足够的职业敏感和生活经验有时能够取得锦上添花的效果。
此外,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有几点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
首先,将借款事宜通过合同的形式“白纸黑字”地写下来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订立完备的合同,至少应该写个借条之类的书面凭证,否则口说无凭。
其次,要注意核对凭证上的金额、日期,还有就是如本案这样的当事人姓名,这点可能是很多人会忽视的。
在核对借款参与方的身份时,不但要核对借款人的签名,同时也要核对出借人的签名,实践中我曾经遇到过借款人拟定协议时,故意把出借人名字写错,导致凭协议索要欠款时遇到麻烦。
大额的资金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转账凭证,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如果订立了借款合同,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这点很重要,也是很多当事人会问的一个问题——“如果胜诉,我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事先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