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王瑞鹏律师表示,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者绑定公众号才能开发票、加微信才能缴费等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了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营者强制要求消费者加企业微信、绑定公众号、填写个人信息等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主观意愿,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更有甚者如果收集后处理不当,又会发生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遭泄露,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等问题。
对经营者的不合法行为,市场监督及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予以关注并依法予以惩治,促使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更不能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去强制收集。同时,需要规范经营者引流、广告推广的行为,不得肆意扰乱消费者的安宁。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勇于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说“不”,必要时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长此以往会使市场经营环境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