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本月起施行

优化“一键取证”便于受害者维权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8月06日 朱非

图片来源网络

  长期以来,因认定标准模糊、维权成本高、证据收集难,网络暴力一直是网络治理领域的痛点和堵点问题。国家网信办日前联合公安部、文旅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础性立法文件,新规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信息,对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意义重大。

  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含义做出明确界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央网信办法律顾问支振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第三章由“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变为“预防预警”,不仅措辞更准确,条款上也更加强调平台的主动作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如何预防”上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比如,增加了平台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此外,第四章由“网络暴力信息处置”变为“信息和账号处置”,增加了“账号”这一处置对象。由于网络暴力信息是通过账号发布的,治理账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规定”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界定,即“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涵盖了网络暴力信息的主要表现类型。这有助于确保各类网络暴力行为能够得到迅速且恰当的识别与处理,深化公众对网络暴力危害性的认识,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提升网络暴力的治理成效。

  建议将网暴信息举报渠道精准推送给受害者

  “规定”在网络暴力的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保护几方面都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还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这次“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设立了“预防预警”专章。考虑到网络暴力一旦形成,即便事后加害人受到惩处、谣言得以澄清,但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却难以弥补,因此,最重要的是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网络暴力。通过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网络暴力信息进行预警提示和限制治理,最大程度避免网络暴力信息泛滥的情况出现。

  支振锋则表示,平台虽然形成了一套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治理模型,根据各个平台不同特点建立了不同的保护机制,比如事前的关键词屏蔽、一键关闭私信等功能,在事后环节,很多平台也设置了网络不良信息举报通道。即便如此,因为现在的数字信息平台承载的信息量和数据量过于庞大,信息推荐机制无法把所有网络暴力信息都识别出来,仍然会有“漏网之鱼”被平台发布、推送,这意味着平台在事前预警和事中处置机制上还有待加强。此外,平台的事后保护也可以反应更迅速、服务更精准。比如网络暴力发生后,可以将网络暴力信息举报渠道精准推送给网络暴力受害者,帮助受害者更好地维权。

  向用户提供的快捷取证功能仍待优化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难的问题,“规定”第25条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保存网络暴力信息和数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在支振锋看来,网络暴力受害者一键取证看起来是很简单的事情,落实起来并不容易,帮助用户维权对平台来讲也有一定压力,除了要投入技术,还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力。

  一直以来,网暴受害者个人用户取证比较困难,“规定”施行以后,会给网暴受害者维权带来利好,个人用户取证会更加方便、快捷,但仍然可能存在难处。网民数量庞大,认知上的差异客观存在。虽然“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做了界定,但是用户理解不一,有的用户认为自己受到网络暴力,要求平台协助取证,但平台可能有不同标准,不认为构成网络暴力,给取证带来困难。

  除了普通个人用户,当前非平台属地的监管部门取证也存在一定阻碍。“规定”要求,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地方网信、文旅、广电等部门在向平台调取证据时将有法可依。(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