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媛卉
在金店一掷千金,不管款式价格,全部现货统统拿下,但出店时却不带走黄金金条。这究竟是“土豪”,还是来洗钱的“电诈分子”?
事实上,这是电信网络电诈分子转移赃款资金的新型手段。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加大,电诈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难度变大,电诈分子于是将目光投向了黄金市场。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代购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回顾】
一日,毛某在网络平台和招工群里,看到了一则用工广告,其中写道“只需要到金店代购,便可支付高昂跑腿费”。
被“高薪”诱惑的毛某便立刻联系上了发布人,他与唐某、房某(均另案处理)根据群内指示,持他人银行卡至金店购买大量黄金金条并望风接应,后因怀疑店门口可能有民警而没有将购得的黄金金条带离。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接线索举报,有多名男子在本市各大商场,利用他人名下银行卡在金店内购买了大量黄金金条现货,相关涉案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于是对相关人员网络追逃。
次日,毛某等人决定至金店取走黄金金条时,民警在店门口抓获唐某并当场查获涉案黄金金条,毛某在本市福建路九江路处被抓获。
毛某自述,他从发布人指令中的不合常理处其实已经知晓了购买黄金金条的钱款应当是来源不当的,是上游犯罪所得,但却因上家许诺的高额报酬,抱着诈骗案不是自己实施、诈骗行为与自己无关的心态,为发横财“血拼金店”。然而,事发时,毛某还没有获得所谓的高额报酬。
经查明,毛某、唐某和房某三人共计刷卡消费2198800元购得黄金金条共4600克。
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该案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该案相关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结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黄金予以拍卖、变卖或回收,所得款项按照比例发还上游犯罪被害人。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增多,电诈分子选择将诈骗赃款通过银行转账层层转移。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不住高额报酬的诱惑,在明知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成为电诈分子转移赃款的帮凶。
●切莫被高薪“糊了眼”,小心成为“替罪羊”
电信网络诈骗是发展较为迅速的犯罪类型,已形成完整且分工精细的产业链。网络应聘高薪工作陷阱多,应聘招工还需擦亮眼。天降馅饼的好事,可能是替人坐牢的“速通票”。
在如今银行卡“买卡”难的情况下,电诈分子想出了套现的新手段。例如,该案中诱导他人利用线下实体店交易,招揽人员大量购买黄金金条并予以转移。被招揽人员往往因配合他人套现,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套现行为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电诈分子犯罪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勿要因许诺的高额报酬,铤而走险,成了“替罪羊”。
●黄金交易要谨慎,收购莫要贪便宜
对于金饰品经营者而言,可在店内安装监控,保证交易在摄像范围内。大额黄金、珠宝交易,应当核对银行卡持卡人和刷卡人的身份是否一致。当交易过程反常时应予以警惕。
对于从事收购行业的专业人员来说,在承接物品时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其行为涉及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或协助转换、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问清物品来源、查明物品凭证并登记,要求出示购买发票等材料,切莫贪图便宜而予以违规收购。
●不明链接不要点,陌生卡号莫转账
广大群众应加强自我防范,非官网链接不交易、陌生卡号勿转账。在遭遇电信诈骗后切莫慌张,及时报案,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同时,需要注意,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应警惕“兼职赚大钱”,以免成为电诈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