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原是相互扶持的亲人,却因一处房产“凉”了亲情。产生矛盾的张阿伯与陈阿姨是叔嫂关系,此前两家人的关系十分亲近,张阿伯兄长一家长期借住于他的一处房产中。随着时间推移,张阿伯自家小辈也有了住房需求。当张阿伯想收回房屋时,嫂子却不肯搬走。为解开双方的心结,普陀区相关街镇派出所、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通过“法理情”同频共振,帮助一家人“体面解决”问题。
为收回房子
叔嫂各执一词
早些年,陈阿姨夫妇作为知青插队落户到新疆。此后,陈阿姨的儿子按当时政策先于父母回到上海。正值学龄的孩子便居住于叔叔张阿伯家里。在孩子求学、成长的过程中,张阿伯夫妇对他照顾有加,知恩图报的孩子与张阿伯一家感情深厚。
后来,陈阿姨夫妇回到上海,一家人收入状况一般,无力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便一直在外租住。看到哥嫂一家生活陷入窘境,张阿伯非常同情,因此提出让哥嫂一家先住到自己的一处房产中,缓解生活压力,同时居住期间未收取哥嫂任何费用。随着张阿伯的孩子成家、孙辈渐渐长大,原本宽裕的住房变得紧张起来。在多重压力之下,张阿伯便产生了收回房屋的想法。考虑到陈阿姨经济条件一般,张阿伯主动提出给付10万元,用于陈阿姨搬家安置。
但对陈阿姨来说,搬家远没有张阿伯说得容易。这些年间,陈阿姨的丈夫和儿子接连去世,陈阿姨表示自己年纪大、收入低,除了这套房子并无其他地方可去。“丈夫已去世,连唯一的儿子也因病去世,从这套房子搬走,那我该去哪儿?”
而根据陈阿姨的说法,此房产的来源,虽然陈阿姨的名字不在房产证上,但法院判决陈阿姨有居住权,所以她始终不愿意搬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人的妨害,须以非法或不正当为前提,如果妨害有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权利人则有容忍的义务。
法院认为,陈阿姨一家入住争议房屋已20余年。张阿伯对陈阿姨一家的入住,多年来未提出异议。即便张阿伯是争议房屋的产权人,且张阿伯的哥哥、侄子已经去世,张阿伯对陈阿姨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仍有容忍义务。
多次协商后,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阿伯请求派出所、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启动“三所联动”机制进行调解。
“情理法”字字入心
化解双方嫌隙
事实是否如他们所描述的那样?经过调解员一番问询及资料查找,得知陈阿姨在老家其实有可居住的房产,完全有条件可以另行居住。调解员决定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入手,跟陈阿姨说通说透。从法律上来说,首先,张阿伯是产权人,对房子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而陈阿姨对房屋属于占有,张阿伯有权要求陈阿姨归还。从伦理角度来说,陈阿姨已经无偿使用张阿伯房屋多年,即使法院判了有居住权,还是应该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无论是从哪个角度,陈阿姨都应该归还房屋,缓解张阿伯家庭住房困难,这才是对张阿伯这些年付出的亲情最正确的回应。最后,张阿伯对陈阿姨一家的帮助扶持之心一如既往,在请求陈阿姨搬离住宅时,张阿伯主动给予陈阿姨10万元的经济帮助。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后,陈阿姨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回忆起多年来张阿伯对自己一家的照顾和帮助,又顾念到丈夫与儿子离自己而去后,张阿伯一如既往的关照,陈阿姨感慨万千,随即表示接受张阿伯提出的条件,承诺在限期内搬离。
从“耿耿于怀”到“体面解决”,“三所联动”阻止了即将“变质”的亲情,暖了两家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