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近日,金山区张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同事间聚餐饮酒导致当事人意外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回家途中摔倒昏迷
家属要求同饮者补偿
小陈与小杨等11人是同事。6月16日下班后,大家一起相约在饭店聚餐饮酒。当天约22点15分聚餐结束后,小陈驾驶电动车自行返回出租屋时在路上摔倒昏迷,路人发现报警并拨打“120”,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陈母亲常阿姨认为,既然是几个人一块饮酒,大家都应该对小陈饮酒导致的意外死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于是找到小杨等人要求每人补偿3万元,但小杨等人不同意,各方多次协商不成,由此发生纠纷。
6月21日,调委会在得知该起纠纷后,立即指派两名调解员与小杨等人取得联系。因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调解员在联系到小杨等人后,大家各有各的道理,各有各有的难处,小杨等人虽表示愿意作出一定补偿,但与小陈家属提出的金额有较大差距。
无斗酒劝酒行为
死者负主要责任
事发已经将近一周,家属仍未将尸体火化,调解员深知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容易造成矛盾升级。为此,调解员第一时间对家属情绪进行降温,将家属安排在会议室并提供热茶,接着以拉家常的方式向家属了解死者的基本信息并进行登记,理清关系。
据了解,小陈是来沪务工人员,在镇企业工作已有十余年,至今单身未婚。小陈的父亲前几年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并伴有多个基础疾病,平时的饮食起居一直由小陈母亲照顾,小陈每月都将大部分工资汇给母亲,用以日常开销及支付父亲的医药费。
家属情绪稳定后,小杨等人也都明确表示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调解员于是组织各方至调委会进行调解。为增强调解说服力,调解员邀请专业律师共同参与调解。
在确认案件事实后,律师就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划分、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等,向各方一一释明。律师向家属表明死者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醉酒的危险性,并有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也应有足够的认知。小陈过量饮酒后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出租屋,将自己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小杨等人在就餐期间均没有对小陈有斗酒、劝酒的行为,因此小陈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接着,律师又告知小杨等人,表示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对于聚餐饮酒人有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发生损害后果。经真情调解和律师耐心细致的疏导,双方互谅互让,态度均有所软化。在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21万元补偿款的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在签订完协议后,小杨等人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补偿款,死者家属也于次日前往殡仪馆火化尸体,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予调委会。
案例点评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朋友家人间基于联络感情,聚餐喝酒本是正常的社交活动,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会因喝酒的先行为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如同饮者未尽到附随义务,导致醉酒人发生相关损害后果的,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一方面包括在饮酒时引导理性饮酒,不得有斗酒、逼迫饮酒、强行灌酒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对醉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让人们更文明、更安全地饮酒,毕竟相比于喝酒,生命安全更需要得到保护和重视。为了父母、配偶子女,适量饮酒,安全出行,避免酒后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