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中德财经法学论坛综述

为应对数字时代法律新挑战建言献策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0月09日 徐慧

  □  记者  徐慧

  近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一届中德财经法学论坛“数字经济与社会的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沪举行。此次论坛汇集了中德理论与实务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新挑战与解决方案。

  论坛分为多个单元,涉及人工智能、数据产权、数字平台监管、平台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及数据资产、数字货币等多个议题。

  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中的权利架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佳围绕《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中的权利架构》这一主题作演讲。她表示,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数据保护、数据权利等诸多制度,美国、欧盟与我国在隐私、数据安全以及数据利用等制度上存在共通之处,在此基础上,我国又试图单独创设一套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激发数据价值的制度体系,并进一步创设基础概念、理论框架。未来在数据产权或权利的构成上,我们仍然会循着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思路继续细分,她认为同时也需要融入包括英美法上关于产权的排他性等诸多理念。

  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与平台合规自治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作题为《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与数字平台合规自治》的演讲。他表示,数字平台的搭建与运营以数字技术规范为基础,对数字平台的传统监管带来一系列挑战。建议提升平台标准化、统一性合规质量,更便于数字平台外部监管治理与内部合规自治无缝对接和深度融合,外部治理要致力于促进合规自治有效实施与运转,实现平台“善治”。

  “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数据法保护路径

  上海政法学院王倩教授演讲的主题为《论“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数据法保护路径》。她认为,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索通过数据法保护其劳动权益。

  为避免算法剥削和歧视应在算法的设计和应用中坚持劳动伦理,并通过合规审计和影响评估等机制来支持人类的监管。“网约工”个人还可通过主张各项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等,依法与平台进行抗衡。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作《数字平台反垄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的主题发言。他从监管的演变、数字平台竞争的特点与反垄断的正当性、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合理限度与应然定位、常态化监管下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应然策略等方面展开论述。他提出,国家利益最大化视角下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应然选择,并列出了今后数字平台反垄断应关注的若干重点问题。

  中国的数据市场与数据产权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的演讲主题是《中国的数据市场与数据产权政策》。他认为,关于数据来源者权益的保护,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践案例系统研究非个人数据来源者的权益保障,包括复制转移、删除等权益。

  他表示,我国新近数据产权政策还有望对多主体协同生成数据的产权样态、受托处理的数据能否免于破产清算、国有企业的数据产权配置、数据的合理利用规则体系等提出系统的政策指引,此举将促进中国数据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