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老人放弃继承 晚景凄凉要求孙子赡养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0月09日 严婷/姜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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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农村的安阿姨和丈夫辛辛苦苦把三个孩子拉扯成人,孩子们去城市里开始了新的生活。但随着时光流逝和遭遇儿子去世的变故,安阿姨逐渐被“遗忘”了。到了晚年,她不得不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甚至孙子都承担赡养义务。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严婷  姜阳喆

  儿子意外去世

  这天,安阿姨和老伴在乡下打理家里的菜地,突然接到城里大女儿打来的电话:“不好了!阿明突发脑梗在医院抢救,你们快来医院!”这通电话仿佛一道晴天霹雳,把原本平静的生活劈得四分五裂,老两口震惊之余,用最快的速度进了城。

  阿明是家中最小的儿子,上面有两个姐姐。从出生开始,阿明就在父母和两个姐姐的呵护下长大。就算成家立业了,父母和两个姐姐也都尽可能地照顾他们一家,两位老人对孙子小飞更是百般疼爱。

  作为父母,不求孩子大富大贵,只希望能平安健康。可现在,老天爷连这最基本的心愿都不愿意帮他们实现。

  等他们赶到医院,看到的是在手术室外哭成一团的儿媳和孙子,还有正紧张踱步的两个女儿。

  终于,“手术中”的灯灭了,医生走了出来。还没等他们开口询问,医生摇头叹息的动作已经说明了结果。

  就这样,老两口失去了自己的儿子,两位姐姐失去了弟弟,本来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也只剩下了儿媳和孙子小飞,两个家庭都破碎了。

  被“遗忘”的老人

  阿明去世后,两位老人和儿媳一起操持了后事。按道理,儿子是突然死亡,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两位老人、儿媳和孙子小飞都有权继承遗产。但是,两位老人主动提出放弃继承。

  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儿子突然离世,他的小家庭已经失去了顶梁柱,只留下了母子俩。作为家中长辈,他们无论如何都要给娘俩提供帮助,怎么能要求分遗产呢?

  于是,在老两口的坚持下,他们和儿媳、孙子一同前往公证处做了继承权公证。而儿媳也主动放弃了继承,他们希望把所有遗产都留给小飞。

  这一过程,公证员全程在场做了见证。

  处理完后事,老两口又回到了乡下老家。以前儿子在的时候,他们时不时会进城一趟去看看儿女和孙子。现在儿子不在了,家就像散了一样。想女儿、孙子的时候,他们会打个电话,或者让他们来乡下。

  一晃十年过去了。而在这十年间,安阿姨又遭遇了老伴的去世,这让老人的生活更加寂寥。

  不知从何时开始,安阿姨好像被“遗忘”了。儿媳和孙子搬了家,不再打电话来问候,老人拨去的电话也提示“是空号”。

  此时,安阿姨已经到了87岁高龄,她自己的收入已无法满足生活、护理和就医的需要。

  安阿姨想到,她之前放弃了继承儿子的遗产,现在自己遇到困难,孙子应该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才对。

  判决付赡养费

  由于无法和孙子小飞取得联系,安阿姨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按比例承担她的医疗支出和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

  一审开庭当天,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都到庭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安阿姨讲述了目前独自生活的难处,要求三个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听完母亲的诉求,大女儿十分难受,也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妈妈,不是我们姐妹不愿照顾你,不愿帮你出医疗费。说起来,我们的年龄也都六十多岁了,身体都不好,经济上也要靠孩子,哪有钱给你出医疗费呢?”

  孙子小飞则表示:“奶奶,我现在在外地工作,收入并不高,但我愿意每月给您一千块钱,算是一点心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安阿姨已无劳动能力,两个女儿和孙子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每人每月再另外支付安阿姨1200元的赡养费,并保持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的探望。

  一审判决后,孙子小飞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祖孙达成调解

  在得知孙子小飞上诉后,安阿姨情绪十分激动。提出当初自己和丈夫主动放弃了继承儿子的遗产,但小飞对这事只字不提,她要求法院调查之前继承公证的材料和小飞名下的房产状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察觉到安阿姨始终都非常在意探望问题,知道老人的心结其实在这里。经过与小飞沟通,他也表示愿意探望奶奶,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考虑到祖孙感情,法官多次与小飞沟通,希望他能多想想奶奶的付出和奉献。由于父亲去世时小飞年纪还小,因此对当初爷爷奶奶放弃继承的事只是略有所知。经过调解,小飞终于同意放弃上诉,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履行。

  不久后,小飞不仅给奶奶转了医疗费和赡养费,还主动去看望了老人,用手机拍下了一张祖孙合影。

  照片里,祖孙二人笑着,他们的心结终于得以化解。

  律师解析

  孙辈是否需要赡养老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一般发生在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特殊情况下才会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间的赡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孙辈对老人就没有赡养义务。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需要履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首先,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可能要承担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老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参与工作,或者虽然可以参加工作,但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并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本身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退休金收入等经济来源,足够支撑个人的生活、医疗支出,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就像本案中的安阿姨,由于儿子阿明已经去世,孙子小飞才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如果老人的子女并未去世,但个人收入过低,其收入甚至无法满足其个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此时也可能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

  本案中,因为安阿姨的儿子阿明去世,两个女儿又无力承担安阿姨的全部赡养费用,法院才会判决作为孙子的小飞一同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已经具备足够的赡养能力,安阿姨就无法要求孙子小飞支付赡养费用。

  最后,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工作,显然就不可能承担赡养义务。

  总之,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当然,法律只是最低的标准,而亲情则是无价的。关爱老人、赡养老人,不应该只靠法律的强制约束,还需要考虑到亲人之间无法斩断的亲情。

  每个人都是以自己的行为在给子女做出榜样,一个人如果不能关爱和赡养自己的父母和长辈,那么他也很难指望子女将来会关爱和赡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