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王涵
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反映物业相关问题,却遭身为业委会主任的管理人踢出群聊,业主对此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权益,将业委会主任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查了这起因群员被踢出微信群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的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对业主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杨某、被告朱某分别是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小区微信群的群员和管理员。去年年底,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夜间拜访业主传达通知,杨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困扰极为不妥,遂在业主微信群中向朱某反映相关情况,却遭朱某移出微信群。杨某认为,涉案微信群系其获取小区重要信息的来源,其作为业主留在微信群内系正当权利,朱某将其移出微信群,侵害了其诸多权利。
对此,杨某诉称:2024年9月,有物业公司员工半夜敲门,其认为物业工作人员所通知的事项与自己无关,并且物业公司夜间上门通知的行为也极不妥,而后在其反馈意见后,群管理员将自己移出微信群的行为更是侵害其权益。杨某认为,小区业主群对于业主来说作用很大,群管理者们的管理权更是业主所赋予,应承担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业主委员会及涉案工作人员停止侵权行为,并于业主群内公开道歉。
闵行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的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闵行法院多次释明,起诉人坚持诉讼。法院最终对起诉人杨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