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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收养了一个女儿,以为将她抚养成人,将来就有了依靠。没想到女儿在成长过程中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在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后,更是对养父母不闻不问。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女儿给与补偿呢?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很有眼缘的“女儿”
“我辛辛苦苦把她养大,可自从她找到了亲生父母之后,就对我和她爸爸不闻不问,我老伴去世前她甚至只来看过两次。”张女士找到我咨询时,没说几句就开始老泪纵横。
张女士告诉我们,她和丈夫结婚后曾经流产过一次,后来一直没能怀孕,虽然之后他们四处奔波求医问药,但一直没有好消息。由于年纪越来越大,她和丈夫就商量着领养一个孩子,并将这事告诉了很多亲友。
很快有一个亲戚告诉张女士,她的另一个远房亲戚生了两个女儿,但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并且想再生个儿子,因此打算将小女儿送给别人领养。
在亲戚的介绍下,张女士和丈夫特地到外地去见了那户亲戚,并就领养孩子的事做了沟通。
“虽然最初说的是送养小女儿,但当时我们一眼就看上了她家4岁的大女儿,因为她和我们虽然从没见过,却表现得格外亲热。而她2岁的妹妹可能是年纪太小的缘故,感觉特别内向胆小。”
当时也有亲戚朋友劝张女士,对于收养来说,4岁的孩子有点太大了。“但我们当时十分相信眼缘,还是坚持要求收养那个大女儿。”
这个当时才4岁和张女士“格外亲热”的小女孩,就是后来的养女蔓蔓(化名)。
关系恶化始于叛逆期
自从有了蔓蔓,张女士就把她当作自己亲生的孩子一般对待。
“我丈夫早年辞职自己做生意,他脑筋比较活,人也非常勤快,因此生意逐渐越做越大,家里的条件也越来越好。”
而蔓蔓的到来正赶上了好时候,因此她童年时,家境比身边的大多数同龄人都要好很多,基本上她想要的东西,家里都能满足。“但是从上初中开始,我们发现她特别容易吸引狐朋狗友,因为人家知道她有比较多的零花钱,而且花钱很大方。”渐渐地,张女士察觉女儿开始偷偷抽烟,甚至在初三时第一次发生了夜不归宿的情况。
也就在那段时间,张女士意识到女儿进入了所谓“叛逆期”,而且格外地叛逆。
“为了应对,我和她爸爸软硬兼施。一方面减少了给她的零花钱,她需要什么我们会给她买。另一方面,我们严格限制她和几个所谓朋友的交往,也不允许她晚上跑出去玩。直到有一次,她周末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自己跑了出去,而且当天晚上没有回家。第二天回来,我第一次打了她。”
想要解除收养关系
回首往事,张女士意识到自从女儿进入初中后,和父母的关系就每况愈下,此后就再也没有好过。“我们和她的矛盾还有一个根源,就是她知道了自己是被收养的,不是我们亲生的女儿。”
张女士表示,她和丈夫从来没有主动跟蔓蔓提及她的身世。但是随着蔓蔓越来越大,偶然从亲戚那里听到只言片语,于是开始了追问。“在她高二那年,我们第一次认真地跟她说了她的身世,包括她是4岁被我们收养的情况。但是对于她亲生父母的情况,我们的确后来没有再了解。”
自从蔓蔓知道了自己并非亲生后,和张女士夫妇的关系日益冷淡。从外地一所大学毕业后,蔓蔓在当地找了工作,后来辞职和朋友开了一家公司。
就这样又维持了几年若即若离的关系后,张女士突然从亲戚处得知,蔓蔓已经找到了亲生父母并相认,甚至已将亲生父母接到了身边一起生活。
得知此事后,张女士跟蔓蔓通了电话,女儿则大大方方地承认了此事。
一方面,张女士感到远方的女儿越来越靠不住。另一方面,身边的丈夫也突然查出患病,即便全力治疗,但丈夫依旧没能战胜病魔,在60多岁的年纪就撒手人寰了。
“她爸爸患病期间,她一共只来看过两次,最后的告别仪式来了一次。”在操办后事期间,张女士和女儿大吵了一场,彻底寒了心。为此她来找我咨询:“这个养女完全靠不住,我想着不如就和她解除母女关系算了,但想想又咽不下这口气,我们这么多年的付出,她或者她的亲生父母是不是应该给我补偿?”张女士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我告诉张女士,基于蔓蔓已经成年,且母女关系严重恶化,她们是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或者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至于补偿问题,法律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由于蔓蔓并无虐待张女士的情况,但在父亲病重和母亲年老的情况下,并没有尽到基本的照顾义务,对父母基本上不闻不问,张女士可以认为女儿有“遗弃”父母的情况。
此外,法律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我建议张女士和女儿进行协商,要求蔓蔓给与一定的补偿,同时解除名存实亡的母女关系。
不久后,张女士告诉我,蔓蔓同意给她一笔补偿,他们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
律师解析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建立收养关系的目的是使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到照顾并能健康成长,同时也让养父母老有所依。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至成年,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养子女成年之后,应当孝顺并赡养父母。
同时,收养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双方亲子感情并无血缘关系作为基础。
如果双方关系确已恶化,亲子感情已无法修复、无法共同生活时,如不允许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强令并无血缘关系且已不和睦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维持收养关系共同生活,对于双方均无益处。
但是基于养父母的付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