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课上恶作剧,该由谁担责?

长宁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教育机构及肇事方父母被判担责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1月26日 陈颖婷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低年级学生在课上对同学做出拉头发、扯衣服、抠脸颊、抓耳朵……这些恶作剧行为,是不是很难定性?调皮“熊孩子”的这些小动作给别人造成伤害时,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某教育机构应当为其授课教师的失职行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熊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侵权责任。

  课上恶作剧引发纠纷

  闹闹和静静都是某教育机构的学员,事发时都年仅7周岁。2023年5月某个周末上午的课上,仅有六名小朋友在上课。闹闹借着上下讲台回答问题的机会,先后五次对静静实施包括拉拽头发、抠抓右耳、抠挖面部等侵扰行为,致使静静左右两侧面部出现明显抓破、发红及出血。其间,授课老师未对闹闹的恶作剧行为予以制止。下课时,静静妈妈才发现静静脸颊受伤的情况。

  静静起诉至法院,要求闹闹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费用。

  闹闹及其父母都认为,闹闹和静静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和教育管理职责,家长无法进到教室,授课老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闹闹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申请追加某教育机构为共同被告。

  某教育机构辩称,实际侵权人系闹闹,应由闹闹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其已与静静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赔偿,无需再承担侵权责任,其超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部分自愿作为对静静的补偿。

  法院厘清各方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课程系小班教学,闹闹和静静的座位靠近讲台,闹闹几次动作幅度较大,而授课老师却未及时制止、管教,在课堂秩序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职,被告某教育机构应当为其授课教师的失职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闹闹的侵扰行为频率较高、动作幅度较大,且给静静的面部造成了明显抓伤,已然超出了一般的恶作剧程度,应当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判断能力存在明显欠缺,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行为也缺乏有效自控能力,教育培训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教育和管理必须强调更高标准。若授课老师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有效制止,闹闹就不会一再对静静实施侵扰行为。故此,被告教育机构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被告闹闹及其父母承担次要侵权责任。

  被告某教育机构主动对静静的医疗费用等做出赔偿,并辞退涉事老师,在此基础上,长宁法院判决被告闹闹及其父母支付原告静静适当赔偿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走访被告某教育机构,了解其日常教学及教师培训管理等情况。案件判决后,长宁法院一方面向被告某教育机构制发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整改反馈,其中特别回复已将教师课堂秩序管理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另一方面向被告闹闹的父母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加强对闹闹的管教、引导,帮助闹闹养成良好品行。(文中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知能力较差,对危险源的识别及规避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保护,需要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以确保其人身安全。民法典就无民事行为等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教师是上课期间未成年学生的管理者、监督者,有责任洞察发现学生的不当行为,并以合理方式予以教育、规劝,对于反复批评指正后仍未纠正的,则有必要予以适当惩戒,帮助未成年人正视自身行为、塑造良好品格,面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切忌有“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的畏难情绪。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正面管教和引导,批评、惩戒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教育子女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

  本案中,闹闹的父母在庭审中承认孩子平时调皮,其作为家长也束手无策,显然其监管、教育存在不当。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