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1月26日 陈强/朱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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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强  朱程飞

  民事诉讼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效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其司法意义不容忽视。一能确保程序合法,防止审理拖延,保障当事人权益及司法质效。二能助力纠纷解决,当事人参与答辩,可助法官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三能维护法律权威,只有在充分保障原、被告程序权利的情况下,诉讼结果才更易于被公众接受。

  送达诉讼文书的一般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一)民事送达应严格按照法条规定次序进行

  人民法院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关于送达的选择次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述指出,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如果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则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

  (二)法条中的七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送达的地点为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或到当事人住所地或其他地址送达。实践中,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送达前核实受送达人基本信息,确保送达准确;(2)选择合适送达时间,避免送达失败;(3)送达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说明送达内容和目的;(4)签收文书后,应要求受送达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送达方式。

  首先,留置送达的条件为:一是送达人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是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其次,留置送达的对象为:一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受送达的,可适用留置送达。二是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可适用留置送达。再次,留置送达包括邀请见证人见证以及以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的两种方式。

  3.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等电子化途径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应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同意的认定:包括明确同意和推定同意。关于明确同意,包括以下情形:(1)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受送达人在线上、线下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勾选同意电子送达的,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等方式同意电子送达的;(2)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调解和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3)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中主动提供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关于推定同意,上海高院《电子送达规定》规定,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具有优先性。除受送达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外,案件承办人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另外,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需注意,当事人仍可要求法院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文书,法院不能以相关文书已电子送达为由拒绝提供纸质文书。

  4.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的程序大致如下:首先,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其次,接受委托的法院(一般是立案庭负责处理)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最后,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如果无法送达的,应及时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告知委托的法院,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5.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通过双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前,应排除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同意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法律规定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邮寄送达实践中,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6.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对军人、被监禁人员、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通过其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时,需确定受送达人的身份和所在单位或机构。对于军人,需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转交;对于被监禁人员,需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进行转交;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需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进行转交。

  7.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的前提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包括公告送达的原因,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等。同时,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以及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此外,公告送达传票时,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三)送达中应积极落实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

  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或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若地址不准确或变更未告知,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法院可按相关规定视为送达。

  寻找受送达人的实操手册

  送达工作是妥善处理民商事案件的前提,但碰到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变动、人户分离、恶意逃避诉讼等情况时,可采取以下方法寻找受送达人:

  首先,询问原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其次,查阅卷宗材料,从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中寻找联系方式。再次,借助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目前,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存在“当事人信息协查”“当事人条件查询”“数据办案”“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等多个子系统,可供查询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和历史送达信息。又次,利用“上海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需注意的是,法院“上海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由立案庭专门法官负责管理,查询个人信息需严格履行相应手续后方能查询。最后,利用网络大数据查询。可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大众点评、美团等商业APP,进行更广泛的搜索,查询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

  作者简介:陈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庭长;朱程飞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四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