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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文华
司法实践中,部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会假借交易表象掩饰、否认犯罪行为,或以强迫交易罪进行轻罪辩解。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一方面要立足案件具体情境,破解行为表象,准确归纳涉案事实;另一方面要辨析行为是否具备市场交易的基本要素,界分强取和强买,对超出交易范畴的强取行为,应以寻衅滋事定性。
基本案情及查证工作
2021年起,付某某以有库存金属材料的企业为目标,假托自己是该企业附近夜总会、KTV从业人员且有一定社会背景,编造需要少量金属材料造像等理由联系企业经营者,要求上门收购,随后带领多人至相关企业,付某某利用自身较为凶悍的形象及己方多人强势,使企业人员心生畏惧不敢违抗拦阻,不经价格协商、货物称量,强行将大量金属材料搬运装车,仅向企业经营者任意给付远低于货物价值的现金或不支付价款了事。此后,将所获材料变卖获利。具体如下:
2021年下半年某日及2022年6月14日,付某某以收购少量铜料为其经营的KTV造关公像为理由,先后两次联系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再带领多人驾车至该公司厂区,强行将大量废铜料、废铝料装满面包车运走,付某某仅向该公司人员随意给付数百至千余元现金便离开。
2022年8月10日,付某某又以购进少量钢铁材料为夜总会制作饰物为由,联系上海市金山区某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者杨某某,后带领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驾车至该公司厂区,强行将600公斤以上的圆钢料装车运走(经鉴定价值2712元),并欲向被害人杨某某随意给付现金数百元了事,但被害人杨某某未敢收取。付某某等人驾车离开,将上述钢料以1500元的价格变卖。后该公司报警。
2022年8月25日,民警抓获付某某,其到案后否认犯罪,辩称自己从事废料交易,支付的价款金额均经对方同意,还有的则是因废料价值较低,对方拒绝收款自愿赠与。对此,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从两方面进行了补证。
(一)以作案的惯用模式为固证重点,夯实目前查证的三节成案事实。
付某某有预谋地选择产业固定、普遍顾虑较多的企业经营者作为犯罪对象,带领的参案人员多体型魁梧,每次只选一人与对方单独联络,其他人员到场只顾搬运。因此,侦查人员根据付某某活动轨迹进行摸排时,大部分涉案企业或担心报复,或人员变动,或未能辨认出具体作案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仅查到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辨认指称付某某曾两次带人上门强拿金属材料。鉴于进一步寻求新增事实难度较大,检察官建议补侦重点在于完善三节在案事实。与付某某关系紧密的其他涉案人员当中,付某某继子何某某虽矢口否认自己参与目前三节事实,但讲到付某某曾专门向他人学习了收废为名上门强取的套路且经常作案,证言中包括假托社会背景造势、上门任意搬运不过秤、随意给付极低钱款等丰富的细节。检察官要求侦查员完整提供了该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对二被害单位重新制作笔录,详细确认了付某某对企业作案的完整经过,从而与何某某的证言内容形成了充分印证,结合其他涉案人员经常受付某某雇用参与搬运的证言,可综合认定付某某长期套路化强拿硬要企业材料,并非长期正常收废交易中仅出现三次所谓交易纠纷。
(二)以货值与付款差距为取证方向,破解无法准确认定金额的证据困境。
上海市金山区一节,付某某自认销赃600公斤,虽低于被害人所述,尚能够据此鉴定,认定价值2712元;但他拒不交代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两节事实,因其作案时并不进行称量,随意给付少量现金,被害单位仅能以经验估算损失,无法证实具体金额。
按照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情境,以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入罪标准为:强拿硬要价值1000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若考虑强迫交易罪,该罪入罪标准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强迫交易3次以上。检察官认为,仅以金山区一节事实已满足两罪的犯罪数额底线要求,补侦的取证方向应主要服务于确认行为的性质,并考虑相关事实对犯罪次数、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在无法确认准确数额的情况下,寻求证实金属料真实价值与付某某任意给付金额之间存在的差异程度。在向企业人员核实被强拿的金属材料的种类、价格及付某某给付仅千元左右钱款了事,检察官通过2022年6月14日厂区监控,发现付某某虽然当日向公司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称仅需要“10几斤材料”,但现场却由四名男子将大量铜料装满了面包车,且铜价本身较高;以付某某作案套路一惯性和最大化逐利目的,其任意给付的少量钱款仅是一种惯用掩饰形式,根本不会如辩称的略低于市场价值,认定存在较大价差符合常理。
对案件行为的定性
在行为定性方面,审查期间主要有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以及低价强买型强迫交易这两种分歧意见。
(一)一种意见认为:付某某行为属于低价强买的强迫交易性质。首先,付某某平时倒卖废旧金属料牟利,具备收废经营者的行为外观,其虚构的社会背景和收购事由仍属于收购铺垫和压价的范畴,尚不致使企业经营者明显处于弱势甚至畏惧到不敢协商、反对的程度,最终给付钱款偏低且属于估算,但在收废情境下仍可以认定为强买货物的对价。其次,就侵害法益来看,付某某主要是违背了企业经营者的交易意愿,相关企业一般有比较固定的废旧金属处理方式和交易方,付某某为获得交易机会,先通过购买少量金属用于造像的说辞得以带人上门,但到场后转而要求大量收购迅速装车,向对方施压,但并不直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拿行,而是利用对方嫌麻烦的心理,使对方对现状无奈妥协,选择付某某作为交易对象,从而以较低的价格出卖废旧金属料,此行为明显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强迫交易定罪为宜。
(二)检察官意见:付某某行为属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性质。
首先,付某某并非正常的收废经营者,本案证据已能证实其向他人学习特定犯罪套路,有着明确的预谋,在该惯用模式下,所谓收购金属材料仅是表象和强取的引子,付某某并不要求对方与其进行真正的收废交易,反而是用其特意营造的凶悍形象背景及众人上门的气势威慑,使得企业经营者心生畏惧,从而不敢与其进行任何关于交易条件的商讨,其目的就在于强行占有企业所有的物品价值,此类恃强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而强迫交易罪侧重于交易意愿方面,旨在维护市场交易行为的自愿公平,行为目的是迫使对方同意选择与其进行交易活动,但本案付某某强行拉货装车过程中,根本不与对方协商定量、进行称量,缺乏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要素,其获得货物的关键行为方式就是直接强取,所谓的价款只是单方任意给予对方的极低钱款,金额上并不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如上海市金山区一节,杨某某指称付某某拉走价值5000余元的钢料,仅象征性的要支付200元了事,即便如付某某辩解欲出价600元,与就低鉴定的2712元货值之间仍存在极大的价值差距,不具有货物对价的性质。
其次,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并不需要采取直接暴力、威胁恐吓举动,寻衅滋事罪当中的用强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程度的区别,并不需要达到上述罪名中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能通过一定的强势宣示,排除被害人的对物占有,满足顺利取得财物的目的即可。如本案,涉案企业经营者作为被害人面对的具体情境是多名带有“混社会”气息的人员上门,其产业在兹,长期经营,必然存在心理顾虑,不敢硬碰硬惹麻烦是合乎常理的反应,两害相权,金属废料、材料相对而言尚是经营者估量后能够承受的损失,付某某此时无需采取进一步的暴力、威胁手段,即能够使被害人形成一定的心理恐惧或者心理强制,足以使得付某某顺利地强取金属料。
此外,付某某的行为无视正常社会秩序,其主观上体现出的恃强霸道,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2月7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