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出资购房 离婚面临分割 找到日记账本 如愿多分财产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2月04日 李凝未/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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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女士在1996年结婚时,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时间过去了将近30年,当她面临离婚时,却发现由于当时是用现金支付房款,因此缺乏转账凭证这样的证据。

  幸好,她想到自己一直有写日记和记账的习惯,从这些记录里,也许可以找到蛛丝马迹……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李凝未  杨舒涵

  赴日留学坠入爱河

  陈女士早年曾在日本留学,她靠课余时间打工的收入不但减轻了家里的负担,还存下不少钱。

  然而,勤俭持家的她,在感情的道路上却没能一帆风顺。在结识了同在日本留学的张先生后,她迅速坠入爱河。

  1996年,二人回国工作并登记结婚。但由于交往时间较短,彼此缺乏深入的了解,这段感情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

  其实,在陈女士与张先生刚交往时,张先生就表现出暴力倾向。但陈女士基于对这段感情的珍惜,一直选择宽容与忍让。

  然而,陈女士的一味忍让并未换来丈夫的悔改,在女儿出生后,丈夫的家暴行为更是变本加厉,甚至当着女儿的面对她施暴,把年幼的女儿吓得哇哇大哭。

  粗暴对待妻子的同时,张先生还曾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

  丈夫长期的家暴和对感情的不忠使得陈女士对这段婚姻失望透顶,萌生了离婚的想法,但念在女儿年幼,陈女士便勉强维持着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房产要被分走一半

  在女儿年龄稍长之后,陈女士决心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诉讼中,陈女士发现此时离婚分割财产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

  陈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她希望双方婚后能买一套新房,但张先生说他没有那么多钱。

  于是,陈女士决定自己出资购房。她盘算了一下,自己在日本打工和回国工作期间攒下一些积蓄,一直由父母保管和理财,她在结婚前曾借给哥哥一笔钱,再加上父母的资助,应该可以凑齐购房款。

  于是在结婚当年的12月到次年8月,陈女士分五笔支付了房款。2000年的春天,正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而到了离婚时,这套陈女士一人出资的房子,成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中最主要的一项财产。

  陈女士咨询律师后得知,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双方的婚龄长达近30年,如果真要离婚分割房产,男方很有可能分走一半份额。

  “明明房款都是我出的,房子还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男方一分钱不出不付,嫖娼出轨,还住了这么多年,凭什么我要给他分一半呢?”带着这样的焦虑和疑问,陈女士找到了我们。

  日记账本成为关键

  我们梳理案情后发现,虽然陈女士认为自己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且房款是她支付的,但双方婚龄长,房子又是婚后购买,她很难争取到较大比例的份额。1996年,市场交易还主要依靠现金,陈女士购房也是如此,每笔房款都缺乏银行流水,想要证明购房款全部来自陈女士个人和父母则困难重重。

  但我们了解到,陈女士和她的父亲都有写日记和记账的习惯,我们敏锐地意识到,日记和账本中可能会留下蛛丝马迹。经过陈女士的仔细回忆与翻找,我们找到了当年的账目记录,对购房资金有着清晰的记载。

  通过翻看一本本日记,我们找到了陈女士的父亲帮助女儿打理婚前财产的记载,也找到了陈女士结婚后,父亲从证券公司取出钱款用于购房的记录,其中一条记载:“1996年4月30日星期二,10:30证券公司取款,总共10000元,下午15:20,房产公司看房缴款。”

  为了证明当年日记和账本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我们指导陈女士和家人调取当年账本中记载的其他款项的记录,比如股票交易流水。经过梳理核对我们发现,当年的股票流水可以与日记和账本中的记录相匹配,这一下子增加了我们增加财产分割比例的信心。

  与此同时,我们也获取了一份张先生与姐姐的聊天记录,其中表示当年购房是陈女士父亲经办的,他不清楚具体情况。这表明张先生当时并没有与陈女士共同购房的意愿和行动,如今却想坐享其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庭审中,购房款的来源果然成了争议焦点。我们深知,清晰、直观的证据展示往往能更有效地说服法官。为此,我们为陈女士精心制作了一份表格,列明购房合同上每笔款项的金额、来源、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还附上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购房款中大部分款项来自女方的婚前财产。

  经过庭审,法官逐渐认可了陈女士在购房款中有着更大贡献这一事实。

  此外,我们还为陈女士据理力争,指出在财产分割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权益,提醒法庭考虑陈女士在整个婚姻期间的付出与贡献,以及张先生嫖娼与长期家暴的事实。

  不久后,我们收到了法院的判决,我们成功帮助陈女士争取到了65%的房产份额。法院也认定张先生对双方婚姻的破裂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张先生向陈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拿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

  事后回想,一个小小的记账习惯,竟然成了撬动案件的一个支点。

  律师解析

  婚内收入与支出注意留存证据

  我国《民法典》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大额财产的收入和支持,应当留心收集和保存相应的证据。

  在本案中,如果陈女士和父亲没有写日记和记账的习惯,并保留着这些记录,那么想要证明购房款全是她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就困难重重。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财产,最好与父母签订一份单方赠与的协议,让父母“白纸黑字”地明确是赠与自己子女这一方,那么一旦离婚,相应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不需要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