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妻子和继女不算是一家人?

新墓碑上的署名之争 “情法兼顾”的判决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2月31日 徐公允

  □  徐公允

  “善良的人品是民事法官最硬的底牌和护身符。万恶从善而化,但善亦不是一味地软弱与退让,它绝不能退过法律的底线。”这是郭彦明在《法官日记》里的话,也是我在办理一起关于墓碑署名问题的案件后的感受。

  作为一名法官,在每一次定分止争的背后,更多的要考虑如何以最优化的处理方式,在可视化利益和隐藏性价值中实现尽可能的均等分配,并探究各方诉讼之本意……

  一块漏了名字的墓碑

  “法官,我认为我和我女儿有权在墓碑上署名。”这是我审理的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张女士开门见山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本案的原告是张女士和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玉,被告是张女士的再婚丈夫王先生,以及王先生的兄妹。张女士母女要求实现“署名权”的标的物,是王先生父母的墓碑。原先,王先生父母落葬于苏州。2010年,王先生三兄妹共同决定将父母墓迁至上海。2021年,新墓落成后,张女士发现新立的墓碑上,亲属处的署名遗漏了她们母女的名字。

  “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我和女儿对过世老人的感情。”张女士表示,“我的诉求是把我们两个的名字加上去。”

  为何再婚的妻子和继女对署名如此在意,甚至要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我想,这起案子没有那么简单。

  这看似是一起“情”大于“理”的案件,每个角色之间似乎有着重重误解,都急于通过“法律”来说话。在与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沟通后,我们一致认为可先通过“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单独向两方当事人了解纠纷原委,从而找寻问题症结所在。

  当我拨通电话表明用意后,王先生的兄妹在电话中情绪激动地说道:“法官,她们与我们父母没有血缘关系。”“法官,我们不同意将她们的名字添加到墓碑上去。”

  在情绪激动地一通埋怨后,我逐渐了解到双方纠纷的症结所在。

  原来,王先生的兄妹对张女士和她的女儿小玉一直都“心有芥蒂”,认为张女士与王先生并非“原配夫妻”,小玉和王家并无血缘关系,从情感上不认同张女士和小玉是王家的家庭成员,不同意将他们二人的名字篆刻于父母的新墓碑之上。

  一次被“中断”的调解

  了解问题症结所在后,我安排双方进行了一次庭前调解。调解中,我试着向被告三兄妹释明法律上“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认定。小玉虽然不是王先生所生,但在长期共同居住生活过程中已形成抚养关系,属于法律层面上的“父亲与女儿”,理应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可与接纳。

  接着,我向被告方充分释法说理,告知相关的诉讼风险,希望能够化解被告方的心结,为案件调解创造可能性。

  然而,在经过多轮调解后,本以为案件要迎来“柳暗花明”,结果被告方却对小玉的身份提出了新的质疑。

  “法官,小玉的个人信息与出生证明上的基本信息不一致,我们合理认为,小玉甚至可能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女儿。”面对被告方的说法,我翻看了小玉的出生证明,发现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出生年份确与小玉身份证上登记的信息存在出入。

  “小玉的出生证明是手写的,上面出生年份日期应该是当时工作人员登记时的笔误。”张女士无奈解释道。但被告方却始终揪着这点不放,不予接受。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也为了进一步消弭被告方的疑虑,经原告方申请,我给原告方的律师开具了调查令。

  然而,在张女士一方远赴1000公里以外的小玉出生地补强“笔误”证据后,我本以为能彻底打消被告方的顾虑,没想到被告方对于调解仍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

  在我穷尽了调解方法却仍旧没能找到平衡后,我也终于意识到,被告方自始否认的,并不是所谓证据,而是与两位原告姓名共同出现在父母墓碑上的情感“厌恶”。

  一份“情法兼顾”的判决

  文字本身无温度,文书却有正气和情谊。当我意识到调解无望后,我转变了办案思路。既然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拉近原、被告方之间距离,那么如何在判决释法说理上让被告方更易接受?这是我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

  就法律层面上而言,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侵权行为也并不存在争议。但“本院认为”部分不能简单地围绕侵权构成要件进行阐述,还要有说理的温度。在闭庭后,审判长对我说道。慎终追远、孝亲和睦,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于是,合议庭一致认为,在判决中需要点出自然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

  最终,我在“本院认为”中写下:祭奠权是特定主体为了追思逝去亲属,基于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而享有参与哀悼追思仪式活动、铭勒敬爱情感于墓碑上的权利,是人格尊严衍生的特定人格利益,具有一般人格权性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两位原告主张在过世亲人墓碑上篆刻自己姓名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享有署名的权利。

  最终,这起案件以判决结案。令人欣喜的是,被告方在收到判决书后,自愿及时地履行了判决内容,主动将两位原告的名字重新添加到了父母墓碑之上,并承担了刻字的费用。

  一些办案背后的体会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定分止争固然重要,但情理上受损亲情的治愈修复也十分必要。如果说法律和情理是案件之琴的两根弦,那么身为演奏者的法官,转轴拨弦之间,既要尊重法律的严谨性,也要关注当事人的心理情感,只有从中找到真正的契合点,才能弹奏出和谐美好的旋律。

  通过一纸判决来定是非,似乎“简单机械”地切断了家庭成员最后一个“连接点”,但血脉亲情真能划分得清清楚楚,三代人间真能泾渭分明吗?

  司法上的裁判从某种意义上看,仅是一种物质利益上的分割,但情感利益上的牵绊,却是每个亲身经历者挥之不去的烙印。情感的维系在于庭外的日常点滴,而不在于庭内的孰是孰非。

  法庭上,每天上演着不同的故事。人性的复杂、利弊的权衡,让裁判的尺度和边界有时难以把控。司法的谦抑要求不过多地干预世俗生活,同时,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也是其应有的功能作用。裁判之外有太多的无能为力,又有太多的潜移默化。

  法官既是法律事实的认定者、矛盾纠纷的解决者,也是机制建设的探索者、社会关系的弥合者。在每一次定分止争的背后,更多的要考虑如何以最优化的处理方式,在可视化利益和隐藏性价值中实现尽可能的均等分配,并探究各方诉讼之本意。在每一次电话或面谈中,通过自身的理解和感悟,向当事人传递对于规则秩序的维护,对情感价值的重视以及道德伦理的回归。

  作为司法裁判者,需要在一个个特定的司法场域内,与当事人完成一次次集体“穿越”,体验他们或痛苦、或幸福、或怨怼、或感恩、或破碎、或和美的人生。在洞悉每一起案件的社会背景、现实因素和价值导向背后,通过字字判决,向社会和公众持续输出正确的司法判断、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

  (作者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